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青島市房屋拆遷補嘗條例,以及2021年青島拆遷補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青島市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 2、關于1991年后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條例
- 3、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5修訂)
- 4、青島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 5、青島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 6、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青島市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棚戶區改造,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和城市面貌,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棚戶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內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市人民 *** 確定的居住區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區(片)、區(片)內房屋破舊簡陋且大部分為平房;
(二)居住區(片)內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擁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十平方米;
(三)居住區(片)內市政公用設施不全,房屋內基本無上、下水,防汛抗災能力差。
第三條棚戶區拆遷安置、補償實行拆一還一、有償安置的原則,拆一還一是指對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積予以安置;有償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使用人應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違法建筑及臨時建筑,不作為原房屋面積計算。
第四條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即:公開安置辦法,公開安置方案,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房屋安置工作實行閉卡分房、公開安置的辦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棚戶區內現有人口分為應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應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遷使用人條件、在拆遷地實際居住且在本市市區(含嶗山區、黃島區,下同)內無其他住房的,以及按《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應列入的拆遷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備應安置人口條件的其他人口。
棚戶區的應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況的有關數據以確定的抄錄核實戶口日期時的情況一次性確認,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條棚戶區的拆遷安置采取分步簽訂協議的辦法,即在搬遷時確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工程開工半年內確定安置房屋的單元、層數、戶號。
第七條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在確定的棚戶區范圍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居民分戶手續,對按規定確需遷入戶口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房管部門停止辦理分立房間承租名義手續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手續,停止辦理換房手續和房屋買賣、贈與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變更手續;工商部門停止辦理營業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對應安置的被拆遷使用人按下列原則安置房屋:
(一)應安置一套住房的,予以就地安置;
(二)應安置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原則上就地安置一套,其余易地安置;
(三)對原承租一處公房或使用一處私房而戶籍分立兩戶或兩戶以上的,原則上按一戶安置。
第九條對被拆遷人使用人就地安置或在區位相當地段易地安置的,按原使用面積(公房以房屋承租單為準,私房以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證明為準)安置。
對于住房確實困難的,可按以下標準安置:三人戶以下(含三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十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六平方米安置;四人戶以上(含四人戶)的,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八點五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五點五平方米安置。按本款規定安置的房屋使用面積,超出原使用面積的部分,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易地安置的,可酌情增加安置住房面積,但人均增加的面積最多不超過市區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的百分之二十五。按本款規定標準增加的安置住房面積,免繳超面積安置費,超過此標準增加的住房面積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十條鼓勵被拆遷使用人以建筑造價或房改方案規定的標準價購買安置房屋的產權。購房價款,可在房改方案已規定的按工齡優惠和一次性付款優惠的基礎上再給予棚戶區購房的特殊優惠,即:
(一)按工齡優惠。根據購房職工的工齡每滿一年,按售房價的0.5%折扣,但折扣幅度最高不超過20%;
(二)一次性付款優惠。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售房價的14%折扣;
(三)棚戶區的購房優惠。按售房價的20%折扣。
個體工商戶購買非居住房屋應以商品房價格購買。
被拆遷使用人按標準價購買的,按優惠辦法計算的標準價和建筑造價購房款的差額部分(以下簡稱產權差額投資),由購房職工所在單位交納。
第十一條被拆遷使用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按建筑造價優惠購買的,享有安全產權;按標準價優惠購買的,享有50%的產權,其余份額的產權與投資單位按比例分配。
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可以使用、繼承,但不能贈與;購房款付清并住用5年以后,可以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所得收益,按個人、單位的產權比例分配。
第十二條非安置人口,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戶口在拆遷地,但在本市市區內另有住房居住的,不予安置;
(二)在拆遷地居住,但無常住戶口的,不予安置;
(三)戶口在拆遷地,而在異地居住,經所在單位證明確無住房的,可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個人繳納安置房屋投資費,給予安置住房。
第十三條超面積安置費單價以市區上年度相應區域的建筑造價,按單位使用面積換算核定。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房屋,被拆遷使用人只有使用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租。
安置房屋投資費按市區上年度相應區域的建筑綜合造價確定,房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第十四條超面積安置費、產權差額投資費及安置房屋投資費的繳納:
(一)被拆遷使用人家庭成員同在一個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家庭成員分屬不同單位的,由各有關單位按比例分擔;
(三)無工作單位、無正常收入來源的由拆遷人承擔;
(四)個體工商業戶由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超面積安置費、安置房屋投資費及購房價款,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初步協議后,由拆遷人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在拆遷當事人雙方簽訂房屋定位安置協議前向拆遷人繳訖。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的,由拆遷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為職工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和安置房屋投資費確有困難的,可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
[img]關于1991年后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條例
法律分析: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自行找房在外臨時過渡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在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拆遷人不能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按照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轉過渡房屋的,在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內的,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超出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后,由拆遷人對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逐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5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范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受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建設規模,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房屋拆遷應當按照批準的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進行。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包括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行政代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管理人,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拆遷房屋設定他項權利的,利害關系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法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配合做好房屋拆遷有關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八條 建設項目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土地儲備項目以及其他搬遷項目涉及房屋拆遷的,建設單位憑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提請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發出通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核查擬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以及租賃情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九條 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確定后,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列入年度計劃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分割、分立承租名義手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執行。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建設單位在暫停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暫停期限屆滿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期限終止。第十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用于房屋補償的房源證明;(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資金存儲證明。屬 *** 確定的土地儲備項目以及其他搬遷項目的,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 *** 有關批準文件和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資料。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拆遷房屋的單位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在擬拆遷區域公示規劃方案、拆遷補償方案,征求被拆遷人的意見。第十一條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下列內容:(一)擬拆遷范圍;(二)被拆遷房屋的狀況(包括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三)被拆遷人情況和公示方案的反饋意見;(四)拆遷方式;(五)拆遷補償方式;(六)實施房屋補償的方案;(七)實施貨幣補償的方案;(八)拆遷補償協議簽訂的期限;(九)被拆遷人搬遷騰房的期限;(十)拆除房屋的期限;(十一)補償房屋的交付期限。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發布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期限、搬遷騰房期限、臨時過渡期限等。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青島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青島市拆遷補償標準:(1)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套內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 公灘面積 10平方米 公攤面積比例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2)實行貨幣的:按上述計算的應補償面積×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青島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青島市房屋拆遷不暢的標準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
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受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但建設合法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以外,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
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
擴展資料
拆遷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拆遷人將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余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但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
青島政務網-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區域內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市及各縣級市人民 *** 決定的其他搬遷項目需要遷讓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以下統稱縣級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城建、規劃、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稱被拆遷所有人)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稱被拆遷使用人)。第七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給被拆遷人以安置、補償。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考核,取得崗位合格證書。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崗位合格證書,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第九條 市或縣級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拆遷單位實施。其他建設項目的拆遷,拆遷人應當委托拆遷單位實施,雙方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人應當按規定交付委托拆遷費、拆遷管理費和回遷保證金。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按下列順序實施:
(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拆遷范圍;
(二)拆遷申請人抄錄戶口和核查房屋情況;
(三)拆遷申請人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四)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通告;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六)被拆遷人搬遷騰地;
(七)回遷、安置。第十一條 拆遷申請人憑建設項目定點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文件,提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出拆遷通知,告知拆遷范圍和需配合辦理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二條 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抄錄核實拆遷范圍內的常住戶口。拆遷申請人應當自發出拆遷通知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申領拆遷許可證,逾期應當重新辦理抄錄核實戶口手續。
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核查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及租賃情況,并辦理房屋估價手續。
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關部門停止拆遷范圍內房屋的新建、翻建、擴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搶修除外)、裝修,停辦房屋交易、互換、析產、分割、贈與、出租、變更使用性質手續和臨時建筑的延期手續,停辦有關營業執照。停辦有關手續的期限為二十四個月,逾期自行終止。
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安置、補償用房需求意向的調查研究,以參照制定拆遷計劃和安置、補償方案。第十三條 拆遷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圖紙、拆遷計劃、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拆遷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定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于符合規定的,發給拆遷許可證。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第十四條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范圍和拆遷方式;
(二)拆遷安置、補償形式;
(三)房屋拆遷補償費、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預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時間和期限;
(五)臨時過渡方式及其措施;
(六)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七)搬遷、回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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