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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09條內容
法律分析: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不得少于2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刑事訴訟法109條立案的規定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犯罪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正式開展偵查活動的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法109條立案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公安機關立案用109還是112條
公安機關立案用109還是112條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立案條件不同:立案109條規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立案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二者區別是適用對象和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09條適用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主動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112條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情況。
刑訴法109和112的區別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109刑事訴訟法的是公安109刑事訴訟法,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現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兩條的區別在于,第109條更側重于證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證言的合法性;而第112條則側重于證據的合法性,特別是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實際司法程序中,兩者都是確保刑事訴訟公正性的重要法律依據,但關注的焦點和適用的具體情形不同。
刑訴法109和112的區別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的是公安,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現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立案109條和112條區別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按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逮捕 和 立案偵查 的區別有: 立案 偵察并不一定會逮捕,而逮捕肯定要被立案偵查,逮捕所具備的法律效應顯然大于立案偵查。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并不必然會被逮捕,但是可能性是很大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案情決定。逮捕 犯罪嫌疑人 應由公安機關提出,并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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