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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是什么(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3月22日 18:36:34590

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是什么(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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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

刑事訴訟中,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

1、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2、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3、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4、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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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的證據分類是什么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法理上的證據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按照證據的不同來源,可以將證據劃分為兩類。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訴訟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類。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兩類。

4、本證與反證。根據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要證明的事實根據,可以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兩類。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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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可以將證據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其中,鑒定結論雖然具有書面形式,但因其實質是鑒定人就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所表達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鑒定人對鑒定結論作口頭解釋,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所以,它屬于言詞證據。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包括書面文件),都是實物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其中,勘驗、檢查筆錄之所以列入實物證據,是因為它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

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有幾種?

(一)種類

1、證據種類的概念刑事證據的種類是指刑事證據在法律上所做的邏輯劃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

2、物證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特點:

1、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3)審查物證采取的方法:A、辨認;B、鑒定;C、偵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對照分析。

3、書證(1)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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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物證的主要區別:

1、書證是借助于文字、符號、圖畫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物證則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來證明案件事實。

2、書證反映的內容比較明確、清楚,能夠反映人的思想;物證必須借助人的思維或儀器鑒定才能揭示與案件的關系。

(3)特點:

1、具有直接證明性;

2、具有穩定性;

3、具有物理性;

4、具有思想性。

5、證人證言

(1)概念;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2)特點:A、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B、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C、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證人資格A、了解案情;B、能夠正確表達意志;C、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5、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7、鑒定意見

(1)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

(2)特點:A、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B、僅限于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C、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3)作用:A、是揭示物品、痕跡證明價值的主要手段;B、是解決專門問題的主要方法;C、是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

8、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

9、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二)刑事證據的分類的概念和意義

概念:是指對證據進行理論研究中,按照證據本身的不同特點,從不同角度在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邏輯劃分。意義:有助于揭示不同證據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確地收集證據。保證正確地認識案情。

(三)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運用間接證據的原則:

(1)間接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相關性、法律性;

(2)間接證據必須全面反映案件事實,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3)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沒有矛盾;

(4)間接證據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區別

言辭證據,是指當事人或證人以言辭陳述為形式提交給法庭的證據,它包括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和刑事訴訟中的受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應當指出,刑事訴訟中的勘驗、檢查筆錄,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是對有關現場、人身,物品、痕跡等與案件有關的實物證據特征的書面記錄,是對實物證據內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屬于實物證據;另外,作為貯存有特殊信息(語言、圖像、密碼、數據等)的可供證明主體以視聽手段進行感受的視聽資料,都是通過一定的錄音帶、光盤等實物加以貯存和反映的,亦屬于實物證據。

根據不同的標準,證據規則可以分為那些類別

法律分析:1、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是很多國家在法律上或學理上采用的一種基本的證據分類。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在我國訴訟證據中的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和鑒定結論。所謂實物證據,是以實物為內容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包括我國訴訟法中規定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實物證據都是客觀存在的有體物品,都是看得見摸得著或者感覺得到的東西。2、根據證據的來源,證據可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原件、購物發票等,它是第一手的證據材料;傳來證據也稱派生證據,是指經過一定的中間環節、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物證的照片、合同復印件、轉述的證言等,它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而來的證據,是第二手的證據材料。不難看出,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的可靠程度更高、證明力更強。3、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可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收據、發貨單、合同等;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甲主張乙造成其人身傷害,要求損害賠償,乙提供一份甲受傷之日自己在外地出差的住宿發票。在這里,乙提供的住宿發票就是間接證據。可以看出,直接證據運用起來更為方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關于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和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是什么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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