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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的使用條件是什么
1、法律分析:拘傳刑事訴訟拘傳對象規定的條件有:被拘傳人為被告人。被告人拒不到庭。由院長簽發拘傳票刑事訴訟拘傳對象規定,由兩名以上司法警察執行。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2、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3、法律分析: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4、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拘傳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施行條件為必須拘傳且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的嫌疑人或犯罪者。對此,最高院《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13條明確指出:因案而異,可對被告人做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逮捕的裁決;施行強制措施的更迭,由院長審理決策。
5、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而不說明債務人及數額的;傳喚的次數不得少于兩次,只經一次傳喚不能適用拘傳;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況,則不能適用拘傳。
6、《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適用于無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可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傳喚,出示相應證明文件。法律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于無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傳喚至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須出示證明文件。
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以下這些:經公安機關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拘傳對象規定;有必要直接拘傳的。拘傳的程序是: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刑事訴訟拘傳對象規定,簽發拘傳證,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
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此要排除兩種情況:訊問已經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審即可,無須辦理拘傳手續;拘傳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于其他當事人,也不適用于其他訴訟參與人。
適用對象 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未被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人不能適用。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應予拘傳的,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傳。
刑事訴訟法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拘傳對象規定:拘傳刑事訴訟拘傳對象規定的條件有:被拘傳人為被告人。被告人拒不到庭。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兩名以上司法警察執行。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2、法律分析: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拘傳對象規定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3、依據刑事訴訟拘傳對象規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4、《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適用于無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可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傳喚,出示相應證明文件。法律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于無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傳喚至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須出示證明文件。
5、刑訴拘傳適用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拘傳對象為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旨在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適用場景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到案。
6、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拘傳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施行條件為必須拘傳且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的嫌疑人或犯罪者。對此,最高院《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13條明確指出:因案而異,可對被告人做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逮捕的裁決;施行強制措施的更迭,由院長審理決策。
《刑事訴訟法》對拘傳使用條件的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拘傳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施行條件為必須拘傳且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的嫌疑人或犯罪者。對此,最高院《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13條明確指出:因案而異,可對被告人做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逮捕的裁決;施行強制措施的更迭,由院長審理決策。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適用于無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可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傳喚,出示相應證明文件。法律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于無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傳喚至市、縣內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須出示證明文件。
法律分析: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中 拘傳 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 傳喚 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 犯罪嫌疑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 取保候審 或者 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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