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宣告刑與量刑情節(jié),以及宣告刑與量刑情節(jié)不一致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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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析:
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而這三大步又可分為幾個小步驟,具體為: 第1步、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第3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基準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點,不能小于量刑起點)。 第4步、用 犯罪未遂 、中止、 防衛(wèi)過當 、避險過當、從犯、脅從犯、未成年犯、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等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得到一個量刑結果。(這屬于第一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jié),共12種量刑情節(jié),如果沒有這12中情節(jié)中的任何一種,就不用進行這一步驟)。 第5步、用 自首 、立功、積極賠償等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jié)進行調節(jié),得到擬宣告刑(這屬于第二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jié))。 第6步、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注:第1層面量刑情節(jié)共有12中,分別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第2層面量刑情節(jié)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的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累犯 、前科劣跡、對弱勢人員犯罪、在災害和突發(fā)事件期間犯罪、被害人過錯。 二、相關概念的內涵與特征 (一)、量刑起點的內涵與特征 1、內涵: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 犯罪構成 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tài)所應判處的刑罰。 2、特征:(1)量刑起點是針對具體犯罪而言的,區(qū)別于根據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量刑起點幅度,由法官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比照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2)量刑起點是指一般既遂狀態(tài)下所應判處的刑罰(3)量刑起點是一個刑罰點,而不是一個幅度。 (二)、基準刑的內涵與特征 1、內涵:是指在不考慮非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jié)的情況下,根據犯罪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tài)所應判處的刑罰。 2、特征:(1)基準刑就是全部犯罪構成事實所應判處的刑罰。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量刑情節(jié)事實(如自首、立功)所應影響判處的刑罰不在基準刑之內。(2)基準刑=量刑起點+應增加的刑罰量(3)基準刑體現刑罰母的對犯罪構成事實的全部需求(4)、基準刑體現了犯罪構成事實應判處刑罰量的審判經驗值。 (三)、犯罪事實與量刑起點、基準刑的關系 1、犯罪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1)、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特征并達到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最起碼的構成要件,就具體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2)、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主要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超過基本犯罪構成的加重結果事實。 (3)、例:《 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 ,張三持刀故意傷害致2人輕傷,那么,致1人輕傷就是該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致另外1人輕傷就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又如 盜竊罪 :李四在 河南 省 盜竊 3000元人民幣,在河南省,盜竊1000元就達到“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那么,3000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該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2、犯罪事實與量刑起點、基準刑的對應關系 基準刑=量刑起點+應增加的刑罰量 基本犯罪構成事實=====》量刑起點 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應增加的刑罰量 基準刑=====》一般既遂狀態(tài)的犯罪事實 一般既遂狀態(tài)的犯罪事實=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基準刑=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也即量刑起點)+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應增加的刑罰量) (四)宣告刑及相關計算公式 1、定罪情節(jié)與量刑情節(jié) 從理論上講,通常把定罪構成事實成為定罪情節(jié),定罪情節(jié)以外的,與行為人或其犯罪行為密切相關的,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與人身危險性程度,并決定是否適用刑罰或免除處罰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就是通常所說的量刑情節(jié)。例如:張三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事發(fā)后自首,那么在該案中,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就是定罪情節(jié),自首就是量刑情節(jié)。 2、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及相關計算公式 (1)、單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方法 《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具有單個量刑情節(jié)的,根據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 公式:基準刑x(1±調節(jié)比例) 例:某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案件的基準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可以減少基準的10%,那么,自首調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可表示為:10年x(1-10%) (2)、多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方法 分幾種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只有第1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jié) 計算口訣:部分連乘,公式:基準刑x(1±調節(jié)比例)x(1±調節(jié)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又是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則計算公式為基準刑x(1-50%)x(1-20%) 第二種情況是只有第2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jié) 計算口訣:同向相加、逆向相減,公式:基準刑x(1±同向調節(jié)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減少基準的30%,又有積極賠償情節(jié),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則計算公式為基準刑x(1-30%-20%) 第三種情況是同時具有第1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jié)和第2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jié) 計算口訣:部分連乘、部分相加減公式:基準刑x(1±第1層面情節(jié)調節(jié)比例)x(1±第1層面情節(jié)調節(jié)比例)x(1±第2層面情節(jié)調節(jié)比例±第2層面情節(jié)調節(jié)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又是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具有累犯情節(jié),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同時又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則計算公式為,基準刑x(1-50%)x(1-20%)x(1+30%-10%) 第四、需特別注意,計算時是應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的確定宣告刑的原則,具體如下: (1)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3)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 拘役 、 管制 或者單處附加刑,或者 無期徒刑 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并符合 緩刑 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 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宣告刑是什么意思?
宣告刑,與法定刑有什么區(qū)別
法定刑與宣告刑區(qū)別是明顯的,前者是立法者針對具體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所確定的量刑標準,它著眼于該罪的共性;后者是前者的實際運用,是審判機關對具體犯罪的犯罪人依法判處并宣告的應當實際執(zhí)行的刑罰,它著眼于具體犯罪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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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和執(zhí)行刑有什么區(qū)別?
宣告刑,是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給被告人判的刑罰。比如有期徒刑十駭年。但在監(jiān)獄實際執(zhí)行刑罰時,只要被告人表現好,繳納罰金,遵守監(jiān)規(guī),都會給他減刑。實際執(zhí)行刑會少于宣告刑
建刑是什么意思
貌似沒有專門針對這個概念做出的司法解釋。這個概念主要區(qū)別與宣告刑,主要來講執(zhí)行刑有兩種含義:①應當執(zhí)行的刑罰,即法官根據刑法規(guī)定的量刑標準和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以判決方式對犯罪分子宣告的其應當執(zhí)行的刑罰。②實際執(zhí)行的刑罰,即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實際執(zhí)行的刑罰。執(zhí)行刑與宣告刑既有聯系也有區(qū)別。在一人犯一罪時或者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沒有特殊情況時,執(zhí)行刑與宣告刑彼此一致;在一人犯數罪時或者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有減刑、假釋等特殊情況時,執(zhí)行刑或高于或低于宣告刑。
如果還是不明白的話就簡單舉個例子:某甲犯傷害罪、盜竊罪,其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應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這里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分別為某甲傷害罪和盜竊罪的宣告刑,有期徒七年為某甲的執(zhí)行刑。
法定刑的種類有哪些,法定刑與宣告刑有什么區(qū)別
一、法定刑的種類有哪些
從刑法歷史和現行各國立法案例來看,規(guī)定法定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絕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規(guī)定對某種罪,或者對具備某種情節(jié)的犯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對于刑罰種類及刑期,審判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國現行刑法沒有任何一個分則條文只規(guī)定一種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只是在個別條文針對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jié),規(guī)定了絕對確定的單一的死刑。例如,刑法第239條規(guī)定,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絕對不確定法定刑
即在條文上只規(guī)定對某種犯罪應予懲處,卻不規(guī)定具體刑種和刑度。這種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犯罪與刑罰的聯系,沒有刑種和刑度,無法對量刑起規(guī)范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統(tǒng)一。因此,在我國刑法上,不采用這種法定刑。
(三)相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分則條文針對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質和不同的社會危害性,分別規(guī)定一個或數個主刑,一個或數個刑罰幅度。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在法定幅度內決定判處適當的刑罰。這是當代各國刑法普遍采用的法定刑。其最大的優(yōu)點,就是刑法對審判機關的具體適用刑罰既有約束,又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便于其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判處輕重適當的刑罰,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上相對確定法定刑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分則條文只規(guī)定一種刑罰,并且只規(guī)定其最高期限,其最低期限,依刑法總則有關規(guī)定確定。例如,刑法第448條規(guī)定的虐待俘虜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低期限,依刑法總則第45條規(guī)定,應為6個月。
2、分則條文規(guī)定兩種以上主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規(guī)定最高期限,其最低期限,以及其他主刑的最高最低期限,依刑法總則有關條文確定。例如,刑法第277條規(guī)定,對妨害公務罪,處3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分則條文規(guī)定兩種以上主刑,兩個以上刑罰幅度,或同時規(guī)定有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規(guī)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刑法總結的規(guī)定確定。例如,刑法第239條規(guī)定,對綁架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分則條文規(guī)定兩種以上主刑,兩個以上刑罰幅度,或同時規(guī)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幅度對有期徒刑規(guī)定有最高和最低的期限。例如,刑法第371條規(guī)定,對聚眾沖擊軍事禁區(qū)罪的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規(guī)定援引法規(guī)刑。即分則條文規(guī)定,對某罪援引其他條文或同條的另一款的法定刑處罰。例如,刑法第144條規(guī)定,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處罰”,即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采用這種形式的法定刑,是為了簡化分則條文,但是,被援引的條文所規(guī)定的犯罪,必須是與本罪的性質近似的罪。
二、法定刑與宣告刑有什么區(qū)別
法定刑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刑種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對某一個具體犯罪判決應當執(zhí)行的刑罰。
法定刑與宣告刑的區(qū)別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時就已經確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針對某一具體案件判決時確定的;如果說法定刑在沒有具體適用之前還是不確定的話,那么宣告刑一經判決就只能是確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規(guī)定,而宣告刑則是執(zhí)法中的適用。...
法律上判刑所說的"緩刑"是什么意思 ?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什么是緩刑
緩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zhí)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zhí)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
(2)按照規(guī)定定期向執(zhí)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fā)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有關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骸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guī)定,即在戰(zhàn)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刑法學中法定刑是什么意思?
所謂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所規(guī)定的量刑標準,包括刑罰的種類和刑量。
刑法中的一罪處刑是什么意思?
你好,
出入人罪指法庭裁判錯誤,把有罪的人認為無罪,把無罪的人認為有罪。
若司法官不依律斷罪,適用法律錯誤,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責任。所謂“出罪”是指把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所謂“入罪”指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處刑;過失出入人罪的,減等處罰。唐律作此規(guī)定,意在強調加重司法官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減少冤案的發(fā)生。
法定刑和基準刑的區(qū)別是什么?
基準刑,是法官在具體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犯罪人需要最先確定的刑點。然后根據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最后確定判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所規(guī)定的量刑標準,包括刑罰的種類和量刑幅度。
由上的定義,看以看出,法定刑是一個幅度,而基準刑則是一個點了。舉例說明,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就是法定刑的幅度,在某個具體的搶劫案件中,被告人的搶劫的數額較大,法官確定他的刑期為六年,這個就是基準刑,然后再考慮他是否有其他的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最后確定一個執(zhí)行的刑期。
決定執(zhí)行死刑是什么意思
這是經法官判決作出的執(zhí)行刑。意思就是判決xx罪犯執(zhí)行死刑,立即執(zhí)行。
如果說“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就是判死緩了。
比如這次招遠殺人案中,煙臺中院認定,被告人張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里的前一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有期徒刑七年是兩個宣告刑,而數罪并罰后"決定執(zhí)行死刑”就是執(zhí)行刑了。
什么叫簡易程序審理什么叫普通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審判程序,這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世界多數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fā)展的大趨勢。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判組織上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公訴案件出庭公訴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3.庭審程序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
4.審理期限的縮短。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這些簡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辦案效率,但在訴訟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簡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請回避、提供新的證據。進行辯論、自訴案件中申請撤訴、最后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決不可因程序簡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剝奪。
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三類:(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應注意這里所指的刑罰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據此條款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都有否決權。聯系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訴人可以不出庭的規(guī)定,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和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法院庭前審查方式的修改從表面上看是相背離的,但卻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對于這兩類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關于簡易程序與普遍程序的關系問題,我們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它們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guī)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序辦理,如果發(fā)現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應及時變更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里應強調的是:已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使發(fā)現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也不可再變更為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第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幾個階段。
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qū)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起訴方式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院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起訴時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只有在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三)舉證期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為三十日。
(四)審判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并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于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庭審流......
[img]刑事案件怎么量刑
關于“刑事案件檢察院量刑怎么判”的回復如下: 一、對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 刑罰 。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的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 刑法 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qū)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對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 犯罪構成 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jié)的,根據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直接調節(jié)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jié)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jié)基準刑;具有 未成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防衛(wèi)過當 、避險過當、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 從犯 、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jié)進行調節(jié)。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 立功 、 累犯 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 數罪并罰 ,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jié)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jié)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管制 或者單處附加刑、 緩刑 、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三、實務中定罪量刑的注意事項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jié)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及其調節(jié)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jié)幅度與實際增 減刑 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來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 共同犯罪 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 自首 情節(jié),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立功情節(jié),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坦白情節(jié),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 搶劫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 刑事和解 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 過失犯罪 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量刑標準
定罪量刑的標準是: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guī)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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