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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人民陪審員制度
- 2、關于再審程序的說法錯誤的是:()
-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說法,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 4、下列哪一選項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2009年試卷二第35題)
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人民陪審員制度
人民陪審員的產生與任期。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或者本人提出申請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 ***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人民陪審員的職務保障。
人民陪審員費用與補助。陪審員因參與審判活動而產生的交通、餐飲等費用應由法院提供補助。有工作單位者在審判期間請假,單位不得扣發工資和獎金。無固定收入者應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獲得補助。陪審員應享受的補助和陪審制度實施所需的費用,應由同級 *** 財政保障。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7日前采取電腦生成等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關于再審程序的說法錯誤的是:()
【答案】:B、C 【考點】再審程序。詳解: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45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A選項正確。第246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B選項錯誤。
【答案】:A,B,C,D 【答案及解析】 ABCD。本題考查了再審的程序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可知選項A錯誤。
C項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注意:只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才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并不是所有再審案件,再審時都要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所以,D項錯誤。
由此可見,在再審中,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當事人超過原審范圍增加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法院不應當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或待調解不成時告知另行起訴或是裁定發回重審。因此,選項A、B錯誤。
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可見C正確,B錯誤,不是作出判決后,而是判決生效后,而且新法已經將之改為6個月。A錯誤,因為除了當事人申請提出再審以外,我們國家的檢察院和法院也可以提起再審。D正確,法院的再審是對事實和法律的全面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說法,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故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司法人員均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C項正確。
【答案】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A、C、D 本題考查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部分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因此答案應當選ACD。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是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程序)獨立成章,共十二條,1380個字,即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就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認罪、認罰的概念,認罪認罰的程序適應,人民法院重點審查的內容作了明確解釋,將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是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該制度是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項重要改革,旨在通過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接受處罰,從而實現案件的高效處理和司法資源的節約。首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在于認罪和認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下列哪一選項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2009年試卷二第35題)
該選項中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的二審法院并不是因為判處的刑罰畸輕而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刑事訴訟法考點表解,因此沒有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選項A具有干擾性,看似違反上述第5種情形,其實是故意設計出來的混淆項,不應當選。選項B屬于上述第2種情形。即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的上訴案件。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自訴案件自訴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受該原則的限制,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情況。
法律主觀: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在 刑事訴訟 中,第 二審 人民法院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決所判 刑罰 的審判原則。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意指對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訴或者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訴,上訴審法院不得科以重于原判決的刑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禁止不利變更原則不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因為我們國家關于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主要是適用于行政方面的一些訴訟活動的,并不能夠適用民事方面訴訟活動,如果發現一審法院確存在錯誤是可以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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