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盡職補償標準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國務院103號令補償標準全文?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
國務院103號令補償標準全文?
國務院103號令是一份法規文件,它規定了國家對因過失而造成的損害應當支付的補償標準。全文主要內容包括:1.對因公事死亡的人員所支付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2.對因公致殘的人員,根據不同傷殘等級分別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月度生活補貼的標準。3.對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庭成員的撫養、供養和撫恤補助金的標準。4.對因公受傷或者患病,需要治療費、住院費等方面的花費,給予報銷的標準。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國務院103號令主要是要保障因公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的人員或其家屬的權益。
領導開除員工賠償標準?
根據法律辭退補償標準的規定,若被辭退者無過錯,且在單位就職的時間不滿六個月,那么獲得的補償金是半個月的工資。如果被辭退者在單位就職超過半年、但是不足一年,那么計算補償金時按照一年計算,而工作每滿一年,可以獲得的補償僅是一個月的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盡職調查的具體內容?
答法律盡職調查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調查被調查對象的法定身份信息,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調查被調查對象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公司股東和董事會成員,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決策等;
3、調查被調查對象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情況,包括公司的財務報告、財務賬目和管理系統等;
4、調查被調查對象的處罰情況,包括檢查被調查對象是否存在涉嫌違法行為,是否曾遭受主管部門處罰;
5、調查被調查對象的法律行為情況,包括被調查對象是否曾經發生任何合同糾紛,是否受到他人的民事訴訟;
6、調查被調查對象的其他相關情況,包括檢查被調查對象擁有的其他資產,探尋被調查對象的可能負債情況等。
作為客戶經理如何盡職免責?
第一條為規范不良借款責任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及責任處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借款金額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
第二章責任劃分及認定原則
第三條責任認定原則
(一)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遵循盡職免責的原則。
(二)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綜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確定各業務環節及各經辦人應承擔的責任及比例。
(三)對于由于重大過失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責任認定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于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內部認定責任外,還將通過法務部門維護公司權益。
(五)每筆不良借款的責任人可為1人或者多人。
第四條調查人員責任負責
調查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客戶經理、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根據該項目在業務調查環節的過失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
(一)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對收集的借款主體及其重要關聯人(包括作為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自然人、法人)影響評審決策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負責。
(二)副總經理、總經理對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業務負責人是否按要求進行調查負責,承擔日常管理及風險管控責任。
第五條審查人員責任
審查人員(風控人員)對借款主體及重要關聯人的合規性及合法性、重要數據的準確性、資料及數據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負責,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疑點進行風險提示,并對借款方案做出建議。
第六條審批人員責任
(一)審批人員對借款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等負責。審批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審查人員的風險提示,并設計相應方案控制風險。
(二)經過貸款評審會批準的借款在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上出現偏差的,貸款審批委員會成員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明確提出正確意見的評審會成員可以免責。
第七條合同簽約人員、風險部經理對簽約的合規性操作負責。
第八條貸后管理責任
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應對貸后管理的合規性、及時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還款提醒、催收或資產保全負責。
第九條責任比例
責任認定具體標準:
1、除因不可抗因素(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可以免責;
2、其他不論什么因素:借款放出后前2個月內開始出現逾期及欠息的,客戶經理、信貸業務部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70%;首次借款第3到6個月開始出現連續逾期及欠息的,最后導致的不良借
公司什么情況下需要法律盡職調查?
1.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主要調查其成立情況、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注冊資本繳納情況、年審情況、公司的變更情況、有無被吊銷或注銷等情況。
2.目標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關注該合同與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購的條款、內容或規定;是否存在有關兼并、收購或者其他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轉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經過公司股東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才可以實施;是否存在禁止更換董事或輪任董事的限制,確定可否在并購后獲得對董事會的控制權;是否存在高薪補償被辭退的高級管理人員及股權權利計劃,以正確分析目標公司被并購的難易程度,以及并購費用是否會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3.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紀要等:在兼并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是一定要有相應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的,這個程序必不可少。律師就要注意審查有關的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決議是否依法作出,有無達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規定的同意票數,投票權是否有效等,以確保程序上無瑕疵。
4.目標公司的資產:本項所述資產是指目標公司的土地及房產設備等有形資產。
4.1.土地與房產的價值取決于其權利如何。重點調查土地房產的用途如何、能不能轉讓、使用權或所有權期限多久、權利是否完整受限、有無瑕疵、有無可能影響該權利的事件,如 *** 征用、強制搬遷等在短期內發生,取得該權利時的對價是否已付清,有關權利的證書是否已取得,有無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條件如何等等;
4.2.有關機械設備,需要注意的一是其來源,性質;二是其轉讓限制;三是有關轉讓手續的辦理。
4.3.律師對此審查的意義在于事先發現或理順目標公司的產權關系,事先發現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確保并購方取得的目標公司的財產關系清楚明白,權利完整無瑕疵,無法律上的后遺癥。
5.知識產權:在一些目標公司中,以知識產權形式存在的無形資產較其有形資產可能更有價值。對于所有知識產權的審查是保證并購方在收購之后能繼續從中受益,同時還應當注意是否存在有關侵權訴訟,以準確評析可能存在影響權利的風險。
6.關鍵合同與合同承諾:
6.1.大多數公司都有若干對其成功至關重要的關鍵合同,在此類合同一如規定在一方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時可以允許終止合同,那么對于收購方應慎重考慮收購安排。類似的情形還可以發生在企業過于依賴于某位個人的專業技術知識或經驗的時候。
6.2.收購方還應當確定目標公司在近期作出的合同承諾,有沒有與收購方自己的業務計劃不相一致的,諸如向新的生產線或新企業、或合資企業提供資本、賣掉關鍵專利和版權,與供應商或客戶簽訂新的長期合同,向雇員許諾新的高額報酬或股份期權安排等。
6.3.另外,還要特別注意貸款、抵押合同、擔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許權使用合同等,看看內中是否有在目標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時,就得提前履行支付義務,或終止使用權或相關權利等的規定。審查此類規定,就是要權衡并購完成后是否會因并購而使并購人喪失某些預期利益或權利。
7.目標公司的職工安置:在這方面,主要問題是所提供的福利水平以及終止合同前所需要的通知時間以及可能的賠償。
8.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情況:目標公司的債務可分已知的債務與潛在的債務。潛在的債務主要包括或有負債,稅收與環保責任都屬于或有負債中的內容。
8.1.對稅收調查而言,應注重調查已納稅情況、有無欠繳款、有關目標公司方面的稅收國家是否有調整性、做優惠性規定等,以避免并購方將因承擔補稅和罰款而增大的負擔。
8.2.對環保的調查,包括目標公司的經營產品、經營場地與環保的關系,與目標公司有關的環保規定、當初公司設立時如何通過環保審查、現在目標公司有無違反環保規定,對空氣和水的排放、廢物的存儲的處置、對有關許可證和許可的遵守、有毒危險物質對場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等,環保部門有無發出整改制裁通知等。以避免環保產生的罰款、限期整改、停產等責任。
8.3.目標公司的負債,無疑會增大并購方的責任,而或有負債與當時已有爭議,不久的將來肯定會提起訴訟的情況更會為并購方的責任帶來不確定性。這些責任雖然不能躲避,但可以在弄清后作為法碼從應付賣方的款項中作相應扣除或由賣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以減輕并購方的風險。
9.重大訴訟或仲裁:律師當然需要了解,是否有訴訟或仲裁程序影響到目標公司,包括實際進行的、即將開始的或者有可能產生的程序。這些訴訟或仲裁有多少宗?標的多大?進展情況如何?可能的結果會如何等?在涉及巨額索賠要求,諸如環境污染、產品責任或雇主責任等方面的索賠的情況下,并購是否還應繼續進行,就需要認真斟酌。
10.必要的批準文件:凡涉及到國有股權轉讓、專營、許可經營的并購,都需要事先審查一下目標公司有無批準的批文,該批文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如無些批文,則并購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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