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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法院調解,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
1、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所以民事訴訟和解的說法,A選項是正確民事訴訟和解的說法的?!睹袷抡{解規定》第4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和解的說法,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所以,B選項說法是正確的。
2、【答案】:C ①A 選項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币虼耍珹 選項中為應當制作調解書。②B 選項錯誤。調解書經簽收即發生效力。
3、【答案】:B A項錯誤,法院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與判決書相同。B項正確,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4、【答案】:B、C、D A項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4條第2項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先行調解民事訴訟和解的說法;B項錯誤,根據《調解規定》第2條的規定,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5、【答案】:B、D、E 本題考查的是調解的規定。選項A錯誤,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選項C錯誤,只有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6、【答案】:B 本題考核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民事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的主要區別在于
民事訴訟是法院經過審判,依法做出的判決。和解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或者一方讓步,以解決雙方的爭執的活動。亦稱和息。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者參加;調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眾或者群眾組織,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和解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私下協議,他們可以通過互相讓步來解決爭端,這種方法不涉及第三方的介入。調解則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這第三方可能是民間組織或人民法院,他們幫助雙方達成共識。
在糾紛解決制度中,和解只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案件的處理達成意向,不存在居中協調方,且和解可以在糾紛解決的任何一個環節下進行。這種和解可以反悔,無強制力。題中的調解,應該單指民間調解,即存在于民間的調解委員會。這種調解一般是在訴訟進行前進行,對訴訟的提起不具有排斥效力。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法有哪些?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法有:辯法析理法,是其它調解法的基礎;直接陳述法,調解人員以直截了當地說明調解意見的方式;換位思考法;過錯剖析法;冷處理法;親情融化法;借助外力法。
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立案調解。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如下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共同調解、間接調解、公開調解、聯合調解等?!痉梢罁扛鶕睹袷略V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調解的形式具體包括單獨調解、直接調解、共同調解、間接調解、公開調解、非公開調解、聯合調解。調解的分類有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由此可見法院沒有明確規定調節幾次,只規定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庭前調解。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社會化調解。
民事訴訟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怎么樣?
1、民事訴訟的執行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法院保證實施。民事訴訟程序包括起訴,受理,審查前的準備,開庭審理階段,判決或裁定等五個階段,從申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開始計算,法院需要在一周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受理的,要及時告知原告,排期開庭,審理案件。
2、法院、仲裁庭根據和解或調解協議做出的裁決書、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3、民事訴訟的執行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其實施受法院保證。民事訴訟程序涉及起訴、受理、審查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或裁定等階段,從遞交起訴狀開始,法院需在1周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在受理后安排開庭和審理案件。
4、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但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已經不完全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能否履行、如何履行從嚴格意義上講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事情。
5、一般情況下,只要是當事人自愿簽字的,并且和解協議內容合法有效,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綜上所述,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協議書,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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