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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簡述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的特點。
- 2、我國古代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
- 3、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的特點
- 4、誰可以告訴我“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內容”??
- 5、歷史上有哪幾種刑事刑事訴訟制度
- 6、我國封建社會的刑事訴訟制度大體上屬于
簡述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的特點。
1、【答案】:中國古代刑事訴訟的特點為:(1) 司法隸屬行政,行政機關兼理司法。(2)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沒有實質性區別。(3) 控訴和審判職能合一。(4) 刑訊逼供合法化。(5) 重視獄訟,并建立了多種監督程序。
2、其特點如下:(1) 以儒家思想為刑事訴訟法制的思想基礎;(2) 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權;(3) 司法與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4) 維護封建特權和倫理綱常;(5) 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不分;(6) 實行糾問式訴訟,刑訊具有法定性:(7) 具有慎刑獄的司法精神。
3、法屬于規范辦案程序的“程序法”。刑事訴訟 法則是辦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規程。中國是一個有著五千年輝煌歷史的文明 古國。中華法系,作為人類法制文明中的一支 獨秀,也曾有過它的鼎盛時期。有趣的是:盡管人類社會在出現了國家 之后就有了訴訟活動,但在相當長的時問內,卻并沒有專門的訴訟法。
4、一) 刑事訴訟法典從無到有 中國的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民刑不分、諸法合一”。雖然中國早在周朝就有了關于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但只是一些零散的、不成體系的規定,并沒有獨立作為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出現。
5、在訴訟程序方面,西周時期有明確的規定。起訴與受理過程嚴謹,審理過程注重證據與公正。判決后,有上訴機制,判決結果還需經過復核,執行環節同樣嚴謹(包括起訴、審理、判決和執行等步驟)。第二章將轉向秦代,秦代的刑事訴訟法在前朝基礎上又有怎樣的變革和創新,我們將在后續章節中深入探討。
6、在探討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時,大部分學者往往側重于借鑒和引進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而對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法則較少進行深入的探討。比如,西方的證人豁免權制度與中國古代的親親得相首匿原則,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人權和倫理價值的尊重和保護,這二者在法律體系中都承載著深刻的哲學意義。
我國古代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
西周區分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訴訟案件的方法: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如下:(1)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性質不同 民事訴訟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其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刑事訴訟法則是調整國家公權力機關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過程中的法律關系,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的特點
1、【答案】:中國古代刑事訴訟的特點為:(1) 司法隸屬行政,行政機關兼理司法。(2)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沒有實質性區別。(3) 控訴和審判職能合一。(4) 刑訊逼供合法化。(5) 重視獄訟,并建立了多種監督程序。
2、其特點如下:(1) 以儒家思想為刑事訴訟法制的思想基礎;(2) 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權;(3) 司法與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4) 維護封建特權和倫理綱常;(5) 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不分;(6) 實行糾問式訴訟,刑訊具有法定性:(7) 具有慎刑獄的司法精神。
3、之后就有了訴訟活動,但在相當長的時問內,卻并沒有專門的訴訟法。中國古代的法律,采 取“諸法合體,刑民不分,實體法與程序法融 為一體”的立法形式,通常都是以刑法為主 線,將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實體法與程序法 混雜在一起。
4、一) 刑事訴訟法典從無到有 中國的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民刑不分、諸法合一”。雖然中國早在周朝就有了關于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但只是一些零散的、不成體系的規定,并沒有獨立作為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出現。
5、其主要特點有:實行私人告訴制度;在訴訟中原被告的訴訟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實行訴訟辯論,法官基本上處于被動地位;司法與行政合一,訴訟的專業化程度不高。糾問式訴訟形式是封建社會時期刑事訴訟形式的典型,可以說是“職權主義”的淵源。
6、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于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親親得相首匿最早是由孔子提出,將該倫理原則上升為刑罰適用原則的是西漢宣帝。
誰可以告訴我“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內容”??
總之,中國法制歷經4000年發展而形成“中華法系”。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也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華,我們應該從中汲取營養而為法制建設所用。
訟師是否也有苦衷,在中國古代法律上面,訟師這個行業是不存在的,不允許有訟師,因為中國傳統文化的官方哲學叫儒學,儒學的開山祖師爺孔夫子,他對訴訟,老百姓去打官司這件事情,非常不滿意。
表現在人際關系中,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情味”。人際關系以保持和諧為最高目的。禮尚往來,恥于斤斤計較,所以中國傳統文化不提倡訴訟,所以公然為自己爭利益的言行也就為人所不齒了。正如孔子所說“禮之用,和為貴。
周幽王烽火戲諸侯 昏庸的周幽王采納了虢石父的建議,馬上帶著褒姒,由虢石父陪同登上了驪山烽火臺,命令守兵點燃烽火。一時間,狼煙四起,烽火沖天,各地諸侯一見警報,以為犬戎打過來了。果然帶領本部兵馬急速趕來救駕。
歷史上有哪幾種刑事刑事訴訟制度
在歷史我國古代刑事訴訟的特點的長河中,刑事訴訟制度隨著時代我國古代刑事訴訟的特點的發展經歷了多次演變,形成了各具特色與效率我國古代刑事訴訟的特點的訴訟模式。其中,上古時期的彈劾式訴訟制度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訴訟模式,其核心在于個人擁有控告犯罪的絕對權力,國家審判機關作為仲裁者介入處理刑事案件。中世紀的糾問式訴訟制度則呈現出與彈劾式訴訟制度截然不同的特點。
早期的彈劾制訴訟 特點我國古代刑事訴訟的特點:(1)控訴與審判職能分離,遵行“沒有告訴人就沒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則。(控審分離,不告不理)(2)審判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訴訟中注重發揮爭訟雙方的作用,我國古代刑事訴訟的特點他們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權利對等,可以相互對質和辯論。
聽訟制度在中國古代刑事訴訟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中國古代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使得通過聽訟探究案件事實真相,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五聽”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和目聽,是中國古代聽訟的基本方式。
中國歷史上自西周時起對起訴形式已有了較具體的規定。當時已有民、刑訴訟之劃分,類似當今之自訴。上訴與直訴 –(一)上訴 中國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稱作“乞鞫”的上訴制度。重大案件要上報天子裁決,秦、漢基本沿承。 曹魏時為簡化訴訟,防止拖訟,改漢代乞鞫上訴制度,晉代又恢復。
一)奴隸制社會的刑事訴訟 奴隸制社會刑事訴訟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點:1.刑事訴訟是維護奴隸占有制的社會秩序的工具,它公開保護奴隸主享有種種特權,同時對廣大奴隸實行野蠻、殘暴的鎮壓。2.奴隸制社會的最高司法機關是皇帝。3.奴隸制社會一般都實行過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證據制度。
我國封建社會的刑事訴訟制度大體上屬于
我國封建社會的刑事訴訟制度大體上屬于糾問式訴訟模式 主要內容 糾問式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職權主動進行追究和審判的訴訟制度。在糾問式訴訟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為對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追究者。
在封建社會,皇帝是國家最高權力的擁有者,國家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維護皇帝的絕對統治地位,因此當時的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就是懲罰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則沒有絲毫的權力可言。我國現在的刑事訴訟體制大多是學習的德國的職權主義,刑事訴訟的目的則是以懲罰犯罪為主,兼顧保障人權。
奴隸制社會刑事訴訟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點:1.刑事訴訟是維護奴隸占有制的社會秩序的工具,它公開保護奴隸主享有種種特權,同時對廣大奴隸實行野蠻、殘暴的鎮壓。2.奴隸制社會的最高司法機關是皇帝。3.奴隸制社會一般都實行過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證據制度。
首先,判例法制度不適合我國已經形成的、實踐證明的適合我國國 情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在封建專制時期,刑事訴訟奉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只是受拷問被追究的對象,無任何訴訟權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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