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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1年工傷調整細則?
2021年四川省工傷賠償標準:一、醫療費《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第45條規定:“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46條規定:“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根據該規定,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二、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第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第二、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第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停工管理。三、護理費(一)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可以把護理費分為三類:1、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2、是受害人在傷情治愈后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3、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助而支出的護理費。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統一安排的護士護理的費用,因為已納入醫療費的范圍,因而不應列入護理費。(二)護理期限1、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1)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2)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不負返還的義務。四、交通費(一)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二)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三)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五、住院伙食補助費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六、營養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營養費的確定,以兩者為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1、所謂"傷殘情況",按照文義解釋,應當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說,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但是,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在特別的情況下,傷害重,未必造成殘疾;傷害輕,未必不造成殘疾。而且,從醫學上和治療的需要來說,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達到殘疾的程度,就必須支付營養費。因此,這里所說的傷殘,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況。2、在確定具體的營養費時,還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并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做出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七、傷殘補助金1、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傷殘補助金是根據相應的工傷等級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沒有上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的傷殘待遇。八、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瀘州占地房屋賠償標準?
第一條為進一步依法推進我市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據國土資源部及四川省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瀘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市、區(縣)人民 *** 是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和責任人,依法組織實施其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門具體承辦,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和配合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對征地農轉非人員采取社會保險安置與貨 *** 置相結合方式安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市、縣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區(縣)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補償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類補償,接受安置,按時交地。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并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
第六條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 *** 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計算依據。
第七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人民 *** 規定標準據實計算支付。
第八條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單位按征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對剩余土地進行調整。
第三章人員安置范圍
第十條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具備以下條件的成員予以安置:
(一)市、縣 *** 發布征地公告或調查公告之日,被征收(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籍農村居民(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或退休人員、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二)從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服現役的義務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級的士官;
(三)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
(四)被大中專院校錄取時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征地時尚未畢業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含畢業一年后重新再讀學生);
(五)征地公告或調查公告之日起至市縣 *** 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法定撫養贍養、依法生育,并經公安部門認定可以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入戶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項規定上述條件的在籍人員,只辦理農轉非手續,不予安置。
第十一條被征地人員的年齡,以市、縣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基準日,以戶籍管理部門登記的年齡為準。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農轉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于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按人隨耕地走的原則安置,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耕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收后確定的農轉非人員的安置。
第十四條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人均分攤費用,由征地部門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十五條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安置辦法如下:
(一)養老保險
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由征地單位一次性為其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20%×繳費年限。
3.征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總基數的8%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4.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從其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5.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省上的統一規定執行。
(二)醫療保險
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9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征地時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20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2.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當年居民醫療保險繳費×繳費年限。
3.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從停止享受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連續享受9年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征地時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人員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至終身。
(三)失業保險
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征地時年滿16周歲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
征地時征地單位為農轉非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包括:1.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月標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距離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實際月數(最多不超過24個月);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瀘州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9%(當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最低標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數);3.生育補助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0.4%;4.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0.15%。因失業保險待遇調整,征地時未繳足的,調整后在 *** 土地收益中列支補繳失業保險費。
2.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從征地單位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得超24個月,且不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育補助金、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支付條件和標準與正常參保失業人員相同。
3.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憑工商營業執照,一次性領取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金,以后不再享受醫療、生育、死亡等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符合城鎮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鎮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七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人員為本辦法第十條人員,和本辦法施行前已征地農轉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員。
第十九條農村房屋拆遷,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房屋拆遷后,被拆遷戶用每人3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面積進行置換,由征地單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積,以貨幣補償方式給予支付(貨幣補償標準另行制定)。結算辦法:貨幣補償費乘以30平方米減去550元/m2乘以30平方米。
第二十條被征地范圍內,在市、縣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長期居住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非在籍人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無房屋產權的,可享受優惠房屋安置:
(一)城鎮居民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結婚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辦法施行前已征地農轉非人員在農轉非前結婚,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農村居民代表證明,夫妻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自己的房屋產權,經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無其他房屋產權的。
(二)符合本款第一項規定條件的未成年子女(含屬城鎮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原農轉非人員的未成年子女)。
(三)與被征地人員存在合法贍養、合法撫養(撫養人員為未成年)關系的人員。
房屋安置結算辦法: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還房面積補助。貨幣還房款按被征地所在地應享受的還房價格扣減550元每平方米后50%乘以30平方米計算。
第二十一條被安置人員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還房安置證明,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各有關辦證部門應免收其除工本費以外的屬購房人繳納的各項規費。
第二十二條戶口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繼承、贈與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有房屋產權的,以及集體所有的房屋,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給予補償,注銷產權。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的貨幣還房款,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第二代)確定的等級可在還房款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進行補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 *** 裁決,裁決期間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各縣應制定貨幣還房的具體標準,報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瀘州市人民 *** 關于印發〈瀘州市征地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瀘市府發〔2004〕5號)、《瀘州市人民 *** 批轉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瀘州市征地安置辦法(試行)〉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瀘市府發〔2004〕10號)及其配套文件同時作廢。
在本辦法施行前,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已經市、縣人民 *** 批準,并已落實安置的,仍按原規定辦理。
四川獨生子女補貼金2021發放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給予每對每年120元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分擔,省級財政對三州和擴權縣的補助標準為每對夫婦每年25元,對其余地方的補助標準為每對夫婦每年15元。再有就是去所在地民政局咨詢一下補助政策
四川2021年失地農民社保政策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以批準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方案為時間節點,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勞動年齡段(16周歲至男60周歲、女50周歲)和養老年齡段(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根據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及征地時的養老保險參保情況,分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征地后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由 *** 支付被征地農民本人一定年限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以下簡稱“繳費補貼”);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由 *** 代繳一定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代繳費”)。支付繳費補貼年限、代繳費年限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補償年限確定(以下簡稱“核定年限”)。對征地時選擇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將其養老保險補償費的40%劃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一次性劃入部分”)。具體辦法如下:
1.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
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靈活就業的,可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未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可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1)征地時男不滿46周歲女不滿3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在核定年限內原則上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期間,可按年憑繳費憑據申領繳費補貼,申領額按代繳費額確定;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期間,按上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 *** 逐年為其代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支付繳費補貼年限和代繳費年限合計不得超過核定年限。
(2)征地時男滿46周歲至60周歲、女滿36周歲至5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大齡人員”),經測算逐年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原則上應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逐年繳費至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上述人員在達到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時,其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個人應按規定補繳居民養老保險費。
2022教師退休一次性補貼是多少?
一次性補貼大約在一萬元左右,這要看退休教師的級別是中級退休,還是高級退休
退休中人教師今年有一次性獎勵。預計2022年12月份可以打卡發放到位。教師的一次性獎勵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新事物”,一般按年發放,本年度發放上一年度的獎勵;也有一年發兩次的情況,把一次性獎勵分為兩部分,一次發一部分。不管是哪種方式,一次性獎勵都成為了教師最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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