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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分類指導、講求實效,堅持普法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第三條 本市開展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協調發展,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改革創新、重在建設。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養,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推進法治黑龍江建設,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法治建設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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