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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訴訟之中又提出公證爭議復查,受理嗎
- 2、公證機構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如何處理
- 3、對公證文書有爭議訴訟時被告如何確定?
- 4、認為公證書錯誤,如何救濟?
- 5、有公證書的訴訟爭議怎么處理
- 6、起訴公證處是民事還是行政
民事訴訟之中又提出公證爭議復查,受理嗎
公證爭議復查民事訴訟公證爭議,這只是一方對另一方提供民事訴訟公證爭議的證據進行質證而已,原則上,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換句話,如果能提出足夠證據的,則可以推翻公證書證明的事實。
一般來說,這個民事裁定復議可以申請的范圍有:不予以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的、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補全裁決書的筆誤的、撤銷或者不予以執行仲裁裁決的以及一些其他需要裁決的事項等等。
第二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因此,在訴訟中若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本身,則該公證書將不能被法院采納為定案的證據,何況就公證書的證據效力的有無也不能單獨提起訴訟,從這個角度講,此類案件也不應受理。
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民事訴訟公證爭議;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公證文書是對事實的證明,對訴訟而言,公證書是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法院受理民事糾紛,針對的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而不是對爭議涉及的某個證據進行裁判。
相關法條:《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民事訴訟公證爭議;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公證機構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如何處理
1、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民事訴訟公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事訴訟公證爭議;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事訴訟公證爭議;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3、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4、第四十三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當因公證處行為導致個人或相關方損失發生時,根據我國《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如果因過錯造成損失,公證機構需承擔賠償責任。公證機構在賠償后,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這意味著,如遇公證處過錯致損,當事人有權依法請求公證機構賠償。
6、公證員或公證機構因過錯給當事人或其民事訴訟公證爭議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法律對此并未給出具體金額標準。賠償金額的確定需根據損失的嚴重程度來決定,通常情況下,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定賠償金額。
對公證文書有爭議訴訟時被告如何確定?
1、【管析】筆者比較贊成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對公證文書有爭議”處理有明確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3、相關法條:《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認為公證書錯誤,如何救濟?
1、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1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1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
2、相關法條:《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要求撤銷或變更。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有公證書的訴訟爭議怎么處理
對公證書中民事訴訟公證爭議的內容有爭議的民事訴訟公證爭議,可以依法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的,是當事人和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并且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當事人對公證書的內容存有爭議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當事人對公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更正或撤銷,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起訴公證處是民事還是行政
起訴公證處屬于民事訴訟。如果因公證處做不實公證民事訴訟公證爭議,要求其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公證爭議,應提起民事訴訟。公證員的造假行為應受到行政處罰民事訴訟公證爭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要起訴公證處,公證處應承擔民事行為。具體還要看起訴的內容,如果是因其失誤要其賠償,則是民事賠償行為。該由公證處承擔責任是行政訴訟。
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處屬于司法行政機關。具體來說,公證處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管理。公證處不是屬于 *** 部門,也不是企業、學校等其它普通的單位,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對公證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公證行為并不是行政行為,公民因制作公證書、準備公證材料、收取公證費用、公證流程、公證結果等事項與公證處產生糾紛的話,這類糾紛屬于民事糾紛。 對公證行為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不能。
法律分析:對于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投訴,應該是向當地 *** 的司法部門(司法廳或司法局)投訴。涉及賠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處是司法行政部門的一個部門。公證處是負責辦理公證業務的機構,屬于司法行政部門的一部分。其主要職責是按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公證,提供法律證明服務。公證處在處理公證事項時,遵循公正、公平、真實的原則,為社會各界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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