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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什么意思
量刑是指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作為一種刑事司法活動,法官審理案件時,根據罪行輕重及犯罪者的動機、認罪表現,根據法律裁定刑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決定是否對犯罪人判處刑罰。2、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和多重的刑罰。3、決定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4、將數個宣告刑合并為執行刑。量刑與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中兩個緊密相聯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歸宿。沒有定罪,量刑無從談起;定罪不準,量刑必然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的量刑原則是什么?
刑法的量刑的一般原則是在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予以確定,并按照《刑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判處。其本質上遵循的是罪刑法定原則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img]量刑是什么意思,量刑的原則具體有哪些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
量刑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圍內,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或者處罰輕重的指導思想和準則。我國刑法對量刑原則作了專門規定,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這一規定,量刑原則可以概括為: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這一量刑原則,是由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兩部分內容組成,包括了量刑的兩項基本準則,是我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法制原則在量刑上的具體化。
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里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一)犯罪的事實
這里的犯罪事實是指狹義的犯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這里的基本事實,在一般情況下是通過罪體與罪責反映的犯罪情況。在以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或者其他表明行為侵害法益程度為要件的犯罪中,基本事實還包括罪量要素。罪量要素不僅對于定罪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它也是量刑的基礎。犯罪的事實是量刑的首要根據,也是正確認定犯罪性質、分析犯罪情節和衡量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前提。
(二)犯罪的性質
犯罪的性質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法益侵害行為經由法律規定并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任何犯罪在法律上都有其質的規定性,不同性質的犯罪,其法益侵害程度不同,處罰的輕重也有所區別。正確地認定犯罪性質,不僅是定罪的重要內容,也是正確量刑的前提;定性不準,量刑必然不當。因此,在量刑時應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正確地認定犯罪性質。
(三)犯罪情節
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第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情節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第二是量刑情節,是指構成犯罪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例如犯罪的動機、手段、環境和條件,以及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后果,等等。這些事實情況雖然不影響定罪,但它決定著量刑。這里的犯罪情節就是指量刑情節。犯罪情節不同,犯罪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也有所不同,因而量刑時所處的刑罰也必然不同。刑法正是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對同一犯罪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量刑時在確定犯罪性質的基礎上,必須全面掌握犯罪情節,根據不同的情節,決定在哪個量刑幅度以內或者以下裁量應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四)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
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對社會的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決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綜合而成的,包括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等。因此,正確地判斷犯罪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必須將犯罪的各種因素全面綜合地加以考慮,防止片面地強調其中某一方面的因素。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出現量刑上的畸輕畸重的現象。
上述作為量刑根據的四項內容,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都同時存在于每一個案件當中,它們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綜合起來構成犯罪案件的整體,在量刑時應當客觀而全面地加以運用。刑法將這四項內容規定為量刑根據的構成要素,是對以及量刑活動經驗的科學總結。
必須以刑法為準繩
量刑必須以刑法為準繩,是指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什么刑、判刑輕重作出裁斷。依法量刑,是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這一基本的刑法原則在量刑中的體現。量刑以刑法為準繩,主要是遵守以下刑法有關規定:
(一)刑法總則中關于刑罰原則、制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規定。如,對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教唆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有關自首、立功、累犯、緩刑、數罪并罰等制度;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刑罰處罰的規定。
(二)刑法分則中有關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體規定。在量刑時不得超越法定的刑種和量刑幅度,而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裁量刑罰。
關于量刑是指在犯罪分子和量刑定義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