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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和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關于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作出起訴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當公安局機關在立案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其偵查犯罪的權限包括查詢犯罪嫌疑人的銀行流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您問的是《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九條會開庭審理嗎?會。根據查詢中國法律服務中心官網顯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住處進行訊問,需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口頭傳喚,但應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法律分析:傳訊的法律依據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傳訊的地點為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釋義
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具體包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經特赦令免除刑罰,以及依照刑法需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未被告訴或撤回告訴等。如果案件符合上述任何一個條件,應當停止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如實供述自己的身份情況,前科情況,犯罪經過,犯罪后果,同案犯情況等各種與案件事實相關、定罪量刑相關的案件事實情況。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是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認罰、積極賠償損失、預交罰金等,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及至免除刑事處罰。并且在訊問時應當告知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處理犯罪后自首的一般規定,是處罰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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