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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十大酷刑都有那些?
十大酷刑,是中國古代的殘酷刑法的主要表現,是那個時代用法律作為震懾手段維護統治的原則指導下產生的產物,主要內容有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凌遲,縊首,烹煮等。其中尤其以凌遲最為殘酷。不過隨著歷史發展,這些不合人性的刑罰也歸于歷史了。
1、剝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把頭皮拉開以后,向里面灌水銀下去。由于水銀比血更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里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后身體會從那個缺口中「光溜溜」地跳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里。
皮剝下來之后制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后才剝,后來發展成活剝。
2、腰斬
由于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后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
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一共寫了二十四個半才斷氣。
3、車裂
即五馬分尸,很簡單,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五塊。 據說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頭跟四肢砍下來都得花不少力氣,更何況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處更可想而知。真到撕開的時候,恐怕受刑人已經不會覺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時候。
4、俱五刑
把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和鼻,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后,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干剁成三塊。
漢高祖死后,呂后把他的寵妾戚夫人(劉如意的母親)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強迫她喝下啞藥,戚夫人叫不出來了,心腸歹毒的呂后還嫌不夠,又叫人用煙把戚夫人的耳朵熏聾,然后丟在豬圈里喂養,取名「人彘」。
后來呂后傳旨讓監官帶領自己的兒子(漢惠帝劉盈)去看被做成“人彘”后的戚夫人,漢惠帝劉盈因受此驚嚇,當場嚇得幾乎暈倒,不禁失聲道:“人彘之事,非人所為,戚夫人隨侍先帝有年,如何使她如此慘苦?臣為太后子,終不能治天下!”回宮后大病一場,從此便日夜飲酒作樂,不再涉及朝政,不久便死去。
5、凌遲
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后再剁成肉醬,稱為「醢」,受過此刑的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
后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據說發展到后來,每次凌遲要由兩個人執行,從腳開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準犯人斷氣。而據說犯人若未割滿一千刀就斷了氣,執行人也要受刑。發展成死刑的藝術。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瑾,聽說一共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而最慘的是明末抗清名將袁崇煥,因為崇楨皇帝中了反間計,誤以為他通敵賣國,判他凌遲處死,行刑前以漁網覆身(讓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眾,被北京城無知的民眾沖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塊一塊咬下來。那種心理的痛恐怕遠高于生理的痛。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6、縊首
在國外,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罰。
中國人的絞刑是用弓弦縊殺。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旋轉那張弓,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后終于斷氣。
岳飛父子就是這樣死在風波亭,(因為他是功臣,不能斬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這樣給吳三桂親手縊殺。
7、烹煮
即「請君入甕」那是唐朝時代,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朝中有位酷吏叫來俊臣,崇尚嚴刑峻法,對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對待。方法是找個大甕,把人塞進去,然后在甕下面用柴火加熱。溫度越來越高,受刑人也越來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話,往往就被燒死在甕里。
8、宮刑
宮刑又叫腐刑。中國人的 *** 可講究了。首先要拿繩子把小弟弟綁起來(包括子孫袋,即陰囊)讓血液不流通,自然壞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全部割掉。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蓋,止血,還得拿根鵝毛插在尿道里。
等過了幾天把鵝毛拿掉,如果尿得出來, *** 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來,那個人就算廢了,大概最后會死于尿毒癥吧。所以如果是要閹來當宦官的話,最好趁年紀還小就閹掉,年紀大了危險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貴族沖抵死刑。相對的女性為幽閉
司馬遷就是受了宮刑,才會寫出史記,也才會在「報任少卿書」里寫出「身直為閨閣之臣」這樣的句子。
9、刖刑
關于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一樣。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后者比較可信。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后,才改為孫「臏」。
如果是把膝蓋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這個人可能連站都站 不起來,所以稗官野史上說,孫臏受刑之后,上陣打仗連騎馬都沒辦法,必須要坐車(馬車或人力車)。
10、插針或插竹簽
用針插手指甲縫。常用于女囚。 竹簽,由此令人想到我們經常用的牙簽,就是這樣一種很不起眼的小物件兒,也曾在刑罰和拷訊的舞臺上大展身手,橫行一時。漢朝部員薛安奉命去揚州清查倉庫賬目,把管理倉庫的小吏戴就逮捕,逼他揭發郡太守成公浮。
曾將鐵針釘入戴就的指甲里,然后逼他扒地上的硬土。唐朝開元初年,酷吏王旭常常將竹簽削尖,釘入犯人指甲內,受刑者疼得死去活來。
擴展資料
秦漢至明清時期,歷代在大體沿用前世的若干酷刑,如誅滅三族九族、活埋外,還有揚棄和創新。如漢文帝時,因憐憫緹縈救父自甘賣身為婢,又感到肉刑不人道,被行刑者,即便改過自新,殘毀的肢體卻不會再生,于是除肉刑,廢除了墨、劓、剕刑,保留了宮刑。
史書記載,漢景帝時,廣川王劉去曾生剝活人,具體施行方式不可考。三國吳后主孫皓則將囚犯的臉皮剝落。他降晉后,晉朝侍中王濟就問孫皓,為什么要剝人臉皮。孫皓回答說,為人臣者而無禮于君主,應受此刑。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對官員責治甚嚴:若官員貪污六十兩白銀以上,就處死刑,斬首后梟首示眾,并且剝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置于官府門口,以為后繼者之警戒。這就是大名鼎鼎的朱元璋剝皮揎草的典故。
明朝第十位皇帝明武宗,即正德皇帝朱厚照(生卒年:1491年10月27日-1521年4月20日;在位年:1505年—1521年)用剝落的人皮制作成馬鞍。他出行的時候,就騎這匹配有人皮鞍的坐騎。
古代酷刑中,比較人道的刑罰,可能只有鴆毒和縊首。前者系用入口即死的劇毒藥,逼迫罪犯服用。縊首則有逼罪犯自殺,或令行刑官員士兵絞殺二種形式。
古代常說的皇帝賜三尺白綾,逼令罪犯自盡,如唐玄宗賜死楊貴妃,嘉慶賜死和珅等,即此。
這二種刑罰,常用于賜死貴族官僚后妃等,以保全其尸首,讓罪犯體面尊嚴地死去。
插針是刑訊逼供時使用的一種行刑方式。顧名思義,就是在指甲和肉之間,插入竹刺或鐵(鋼)針。
秦漢以后,最殘酷的死刑行刑方式,可能非凌遲莫屬。古籍中亦謂之支解、磔,民間俗稱千刀萬剮。其大概出現于五代時期。遼代時,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參見《遼史·刑法志》)明朝以前,凌遲主要用于處罰犯有十惡不赦罪行的囚犯,如謀反、大逆等。
明清時,子女兒媳打罵父母或公婆、兒殺父、妻殺夫,都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之刑。明朝被凌遲處死者,有明武宗時專擅朝政的宦官劉瑾,被碎割3357刀;明朝崇禎年間,翰林院庶吉士鄭曼,以“杖母不孝”,被“凌遲”處死,剮了3600刀。
抗清民族英雄袁崇煥也因崇禎誤中反間計,被凌遲處死。不明真相的北京市民,還爭食其肉以泄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十大酷刑
搶劫罪的判刑標準
搶奪罪的處罰標準如下:1、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古代犯了何罪會殺無赦
(一)違反倫常的犯罪
1、不孝罪
不孝罪被奴隸制刑法看作是最嚴重的犯罪。早在夏朝,就有“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的說法。商朝沿用夏法,也認為“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 西周認為:“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刑茲無赦。” 到了漢朝,凡控告父母、居父母喪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都屬于不孝罪,并得處死。在《北齊律》“重罪十條”、隋、唐律的“十惡”中,都規定有不孝罪。但不孝罪并非一定是死罪,如在唐律規定的不孝罪中,告發或咒罵祖父母、父母的行為才處以絞刑。
2、惡逆罪
惡逆罪是指在家族內部的惡性侵害犯罪。這個罪名的確立有一個過程。在西周,殺親行為就被處以死刑,如《周禮》中還有“賊殺其親,則正(殺)之” 、“凡殺其親者,焚之” 的記載。漢朝把子女殺害或毆打父母的行為叫做“大逆”罪,殺者處以腰斬,妻與子處以棄市,毆打者處以梟首。從《北齊律》“重罪十條”之后,把謀殺或毆打尊親屬的行為改稱“惡逆”(謀毀、搗毀皇帝宗廟、山陵、宮闕及御物的行為叫做(謀)大逆),惡逆罪成為“十惡”之一。唐律規定的惡逆罪包括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以及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哥哥、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的行為,罪犯不分首從皆處斬。
3、不睦罪
不睦罪是指在親族內部互相侵害的犯罪。此罪也可追溯到西周,那時已有不睦罪。到了封建社會,由于不睦罪有違禮教“親親”的原則,所以也被隋、唐法律確定為“十惡”之一。但不睦罪并非一定是死罪,根據唐律規定,當處死刑的是:謀殺緦麻以內尊長,造成傷害的,處以絞刑,實際殺死的,罪犯不分首從皆處斬。反過來,尊長謀殺緦麻以內卑幼親屬,各依故殺罪減刑二等;已傷者,絞;已殺者,依故殺罪處理。
4、不義罪
不義是指違反禮教尊卑等級的行為,其中謀殺上級、老師造成傷害或死亡的,屬于死罪。《北齊律》“重罪十條”首先明確規定“不義”這個罪名。到隋唐,不義罪被列為“十惡”之一。唐律規定,平民謀殺本地各級地方長官(包括朝廷派出的使節、刺史、縣令),士兵謀殺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學生謀殺目前擔任其指導教學的教師,造成傷害的,處以絞刑;實際殺死的,處以斬刑。
5、 *** 罪
*** 罪是指親屬之間的性犯罪。秦朝就開始對 *** 罪處以死刑,秦簡《法律答問》中記載:“同父異母相與奸。何論?棄市。” 從《北齊律》“重罪十條”開始,親屬之間 *** 行為被定名為“內亂”罪,隋、唐法律將其列為“十惡”之一。唐律規定,小功以內的同輩親屬 *** ,雙方都處流二千里。如果是 *** 的,男方處以絞刑;和祖父、父親的妾 *** 的,或是小功以內不同輩份之間的 *** (指伯叔母、姑、姐妹、兒媳或孫媳、侄女),處以絞刑。
(二)侵犯人身、財產的犯罪
1、殺人罪
這里所說的殺人是指一般的殺人,即不包括發生在親屬之間的殺人行為。在夏朝,殺人被稱為“賊”,如前引的一條夏朝刑法:“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春秋時期晉國叔向解釋道:“殺人不忌為賊”。西周時,對殺人者處死之后,還要“踣諸市,肆之三日”,以示懲戒。漢高祖劉邦入關時,約法三章的首要內容即“殺人者死”。漢朝刑法開始把殺人區分為若干種,根據各自不同的情節而處刑。其中,謀殺,即二人以上合謀殺人,既遂的,處以棄市;使人殺人,即教唆或指使他人殺人,主犯處以棄市。從《北齊律》“重罪十條”開始,把殺人手段極端殘忍的行為稱為“不道”罪,隋、唐法律將其列為“十惡”之一。唐律規定,殺死一家沒有犯有死罪的三人以上的,罪犯不分首從皆斬;肢解人的,罪犯不分首從皆斬;培養、訓練毒獸毒蟲暗中害人的并被認定足以害人的,無須有傷害事實即罪名成立,罪犯以及教令者處以絞刑;企圖以巫術殺人,而導致他人死亡的,以殺人罪論,若對皇帝施用巫術,罪犯不分首從皆斬。對于不道之外的殺人行為,唐律也將其區分為若干種,根據各自不同的情節而處刑。其中,預謀殺人未遂但傷人的,處以絞刑,殺人既遂的,處以斬刑;故意殺人的,處以斬刑;斗毆殺人的,處以絞刑。明律規定殺死一家沒有犯有死罪的三人以上的、肢解人的犯罪,主犯凌遲處死,從犯處斬;以巫術殺人導致死傷的,凌遲處死,若已經著手實行,雖未傷人,也要處斬,這些比唐律的處刑要重。
2、搶劫罪
搶劫在中國古代被稱為“強盜”。宋朝以前,對于僅有搶劫行為而無殺人或傷人行為的,一般不處死刑。對于搶劫殺人罪、搶劫傷人罪則有規定死刑。早在西周,搶劫殺人的行為被稱為“殺越人于貨”,對罪犯不僅處死,還要“踣諸市,肆之三日”。在秦朝,搶劫殺人被稱為“盜殺”,其可能導致死刑,如秦簡《法律答問》記載:“甲謀遣乙盜殺人,受錢十分,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 了唐朝,《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諸強盜,……殺人者,斬”。漢朝開始把搶劫傷人的行為稱為“盜傷”罪,并規定它與殺人一樣處以死刑。到了唐朝,《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諸強盜,……十匹及傷人者,絞”。明、清刑法對搶劫傷人行為,無論得財與否,處以斬刑。
到了宋朝,刑法對搶劫罪的處罰明顯加重。《宋刑統》所附敕文規定:擒獲強盜,不論有贓無贓,并集眾決殺;持杖行劫,不問有贓無贓,并處死。在明、清刑法中,搶劫得財的,不論財之多少,不分首從皆處斬。清朝還專門規定了“江洋大盜”罪,即在濱海沿江打劫客船的行為,只要得財,不分首從皆處斬,嘉慶六年(1801年)又進一步規定,對于江洋大盜,梟首示眾,若拒捕或殺人的,凌遲處死。
3、盜竊罪
盜竊在中國古代稱為“竊盜”。宋朝對盜竊罪處刑十分嚴厲。《宋刑統》所準用的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文規定:“自今以后,捉獲竊盜,贓滿三匹以上者,并集眾決殺。” 明、清律規定,數額達到一百二十兩的,或者三次犯盜竊罪的,處以絞刑。
對于官吏的“監守盜”行為,唐、宋律規定數額達到三十匹處以絞刑;元律規定三百貫處死;明律規定不分首從,并贓論罪,四十貫就處以斬刑。
4、傷害致死罪
這里說的傷害致死是與傷害保辜制度聯系在一起的,是指在斗毆中傷害他人的,被告人要在一定期限。內(即“辜期”)對受害人的傷勢負責,若在辜期內傷勢惡化而死亡,被告人以殺人罪論處。保辜制度在春秋時期就已出現,漢朝刑法有專門規定,在《唐律?斗訟律》中有詳細規定 。
5、 *** 罪
這里所說的 *** 不包括發生在親屬之間的情況。秦朝對 *** *** 女主的行為處以死刑。清朝刑法規定, *** 既遂的,處絞監候; *** 十二歲以下 *** 的,處斬立決;奴及雇工 *** 家長的妻女的,處斬立決(但家長 *** 奴及雇工的妻女,卻沒有處罰規定)。若是在搶劫過程實施 *** 的,不論既遂未遂,均處斬刑。
這些針對整個社會龐大人群的死罪無疑震懾了許多犯罪,潛移默化中促進了社會一定程度上的和諧和個體家庭的和睦,以毫無人性的做法,推進全體社會人性在一定程度的正常發展。如果藥家鑫活在古代,根本就不會像現在一樣弄得滿城風雨,早就按最嚴酷的刑罰,從重從快處決了。
[img]搶劫怎么判刑
搶劫的量刑標準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刑法案例分析 宋某持三角刮刀搶劫王某財物,王某奪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將宋某推到在水泥地上,宋某
王某行為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此案例中,宋某頭部著地,當即昏迷,宋某便已失去了法益侵害的可能性。王某隨后持三角刮刀將宋某殺死。此時,王某的行為并不屬于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 *** 、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關于宋朝犯搶劫罪怎么判刑和宋朝犯搶劫罪怎么判刑的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