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包單位名稱)
乙方(監理單位名稱)
為規范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和工期,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誠信、公平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處罰條款
1. 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應按以下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工程質量輕微不符合要求,
(2)工程質量較大程度不符合要求,違約金為工程款總額的2%;
(3)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違約金為工程款總額的3%。
2. 工程進度延誤,甲方應按以下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延誤1-3天,違約金為工程款總額的0.5%;
(2)延誤4-7天,
(3)延誤8天以上,違約金為工程款總額的2%。
3.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應按以下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逾期1-7天,違約金為工程款總額的0.5%;
(2)逾期8-14天,
(3)逾期15天以上,違約金為工程款總額的2%。
二、違約責任
1.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2.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要求,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3. 如甲方未履行上述違約責任,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三、其他條款
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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