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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種類包括什么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證據應當是清晰且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均屬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電子數據; 證人證言; 鑒定意見; 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原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證據 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 證人 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這樣規定容易給人造成誤解,即 證據種類 只有這七種,其他材料都不屬于證據。
4、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5、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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