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內河船舶標準船型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內河船舶種類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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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的船舶船型標準化有什么要求
關于公布《“十二五”期推進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0號)
按照“開前門、關后門、調存量、推示范”的工作思路,推進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
1.對新開工建造的船舶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的要求,其中對航行于已建或在建船閘、升船機等通航設施的內河限制性航道的船舶,還應當滿足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標準。嚴格禁止內河新建非標準船進入航運市場。
2.對現有非標準船,特別是安全、環保性能差的船舶,以及不利于提高船閘效率的小噸位過閘船舶,和老舊運輸船舶加快更新改造。限期退出市場。
(1)從2016年1月1日起,禁止200總噸以下的干散貨船通過京杭運河干線船閘。但符合《京杭運河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運輸鮮活貨的船舶除外。
(2)從2014年1月1日起,禁止200總噸以下的運輸船舶通過西江干線(南寧-廣州,下同)船閘;從2016年1月1日起,禁止300總噸以下的運輸船舶通過西江干線船閘。但符合《西江航運干線過閘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運輸鮮活貨的船舶除外。
(3)從2016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現行規范要求的內河運輸船舶以及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航行。
(4)為加快內河船舶運力結構調整,鼓勵現有老舊高耗能船舶提前退出航運市場。
3.在采取上述措施推廣標準船型、限制新建非標準船、淘汰現有落后船舶的同時,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建造符合國家引導方向的先進、高效、節能、環保的示范船,促進內河船舶技術進步,引導船舶向現代化方向發展。
內河油化船舶船頭行狀多少什么形狀
內河油化船舶船頭行狀多為駁型,船頭呈圓弧形,船尾線條稍窄,邊緣有翹起的狀況,船身兩側以水平線為基準,上部頂緣呈圓弧狀,下部為平線,船身結構簡單,形狀美觀,船身下部有推進裝置,船頭上部有一個控制臺,用于控制船舶的航行,船頭下部有一個油箱,用來存放油輪的燃料,船頭中部有一個護欄,用來保護船舶的安全。船頭上部有一個船頭燈,用來照明航行,船頭下部有一個船頭推進器,用來推動船舶的航行。船頭的形狀為圓弧形,圓滑美觀,船頭線條美觀,船頭結構簡單,船頭推進器功能強大,可以推進船舶的航行。
推行內河船型標準化的意義
推行內河船型標準化的意義:規范內河船舶的使用、提高內河船舶的技術水平等。
1、規范內河船舶的使用:內河船型標準化能夠明確內河船舶設計、建造等方面標準和規范,規范內河航運行業的發展,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提高內河船舶技術水平:內河船型標準化能夠促進內河船舶行業根據標準進行技術創新和模塊化設計,推動內河船舶行業技術的提升和產品質量的提高。
內河船型標準化對于推動內河航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高技術和質量水平、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促進成本控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
[img]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提高內河運輸船舶技術水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優化內河運輸船舶結構,促進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江河、湖泊、水庫及其他內河通航水域從事運輸的船舶,但在與外界通航水域不相通的封閉性通航水域內從事運輸的船舶除外。第三條 交通部對全國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實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有關具體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內河運輸船舶檢驗、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實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質船舶、總長5米以上的木質船舶從事內河運輸。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總長20米以上的掛槳機船舶從事內河運輸,不得新建、改建掛槳機船舶在長江干線、珠江干線、黑龍江干線、京杭運河及太湖水域從事內河運輸。第五條 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其總長、總寬和吃水應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內河貨運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標準。第六條 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增加運力申請,并報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第七條 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建造檢驗,取得船舶檢驗證書。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內河貨運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建造檢驗,對符合有關規定的,簽發船舶檢驗證書。第八條 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后,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記證書。第九條 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從事內河運輸經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船舶營運證,并注明船舶營運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內河運輸經營申請,經審核合格的,發給船舶營運證,注明船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內河貨運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標準及經營范圍。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發給船舶營運證。第十條 內河運輸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應當在規定的航行區域和經營范圍從事內河運輸。第十一條 內河運輸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對營運中的水泥質船舶、木質船舶和掛槳機船舶申請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內河運輸。第十二條 對已經投入營運的水泥質船舶、木質船舶和掛槳機船舶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具體時間、航區另行公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交通部明文規定已經淘汰的水泥質船舶、木質船舶和掛槳機船舶從事內河運輸。第十三條 對不適航或者其他妨礙、可能妨礙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內河運輸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規禁止其離港,或者令其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內河運輸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交有關證書、資料或者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弄虛作假。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內河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有關內河船舶檢驗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按有關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生效前交通部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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