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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買賣贓物量刑標準
- 2、購買贓物處罰
- 3、買贓銷贓怎么定罪,銷贓罪量刑標準
買賣贓物量刑標準
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涉案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構成隱瞞、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構不成犯罪的,按治安案件處罰。相關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購買贓物處罰
犯罪構成和法律規定如下:
一、概念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收益而予以掩飾或隱瞞。所謂明知。即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有關的財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就應視為明知。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
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收購,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
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
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采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二、認定
(一)如何理解“明知”
1、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的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2、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的
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 ,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于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三是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于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鑒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于脫手;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二)依照本罪處罰的情形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是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二是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三是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四是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五是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六是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上述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單位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三、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江蘇省規定
1、對明知是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其數額達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嚴重情節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三次以上,累計數額達到3000元;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受過二次以上治安處罰,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贓物數額達到3000元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2、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的具體數額高于贓物原數額的,按照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的具體數額計算;低于贓物原數額的,按照該贓物的原數額計算。
3、對明知是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搶劫、販賣 *** 等所得的贓物而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并符合前兩條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5000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計數額3000元,可在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財物價值500000元以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犯罪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在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情節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情節嚴重的,每增加10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買贓銷贓怎么定罪,銷贓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國,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出售的行為。明知是犯罪所得,低價收買歸己,或低價收買后高價賣出從中漁利,也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根據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第一條規定:
只要行為人明知是盜竊、搶奪、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押的,其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
即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就要判處行為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擴展資料
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明知”是構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搞清“明知”的具體含義,對及時揭露和打擊犯罪分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在我國,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出售的行為。明知是犯罪所得,低價收買歸己,或低價收買后高價賣出從中漁利,也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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