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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軍官享有哪些待遇?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 *** 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
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擴展資料: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區別: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減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減。特殊工種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區別:在于特殊工種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與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業職工退休:國家規定,男性職工年滿60周歲,女性干部年滿55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內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
病退屬于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企業職工退職:對于年齡達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果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可以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
如果年齡達到病退要求,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過渡期內繳費不滿10年的,退職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國家規定,男職員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只能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
2、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
3、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職人員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與退休人員一起,根據國家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調整退職生活費,但幅度會小于退休人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病退
軍人甲狀腺癌病退,每個月補助多少
軍人甲狀腺癌病退,每個月補助多少
軍人甲狀腺癌病退補助標準由國家財政部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每月補助金額在200元至800元不等。
營級病退干部離開部隊有什么補助?
軍隊干部退休,將統一移交到地方民政局,由所屬的干休所統一管理,分散居住,要參加干休所的各種活動,比如教育、黨日、文體等,從移交后的第二年,工資由地方發放,每年增加工資檔次,有交通費、書報費及水電補助,按地方公務員標準享受醫保,如果部隊漲工資,也會跟著漲,只是時間推遲幾個月。
移交時,有電話費(從批準退休的下一個月到移交那年的12月每月8元);
安家費(六個月的基本工資);家居費(營職可能是400);
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軍人醫療保險(這三項財務有明細,特別說明,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要補到10萬元)
糧差(供給關系在哪個單位,哪個單位退,從退休的下個月到移交)
傷病殘干部補助7500元。
以上是政策范圍以內的,政策范圍以外的如:醫藥費、取暖費、書報費、困難補助等,需與單位協調。
[img]軍官病退的待遇?
一、《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2009年7月15日)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干部、營房部門和地方 *** 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二、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官、文職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三、安置計劃
第五條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官、文職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第三章安置計劃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準退休后,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 *** 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后,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 *** 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四、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 *** 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干部部、總后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癥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于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準補齊.
六、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 *** 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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