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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哪些分類
1、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2、刑事訴訟中,證據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八種:(1)物證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護;(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和偵查試驗等筆錄;以及(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3、物證,即通過物體或痕跡的外部特征、所在位置及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體。 書證,以書面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文件和其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他物品。 證人證言,證人就自身所知悉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刑事訴訟由誰提起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來起訴。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如果是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
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要求法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被害人和 *** 則沒有這些權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以及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在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所有需提起公訴的案件,皆須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決策。對于監察機關移交的案件,檢察院會依法律和監察法規規定進行審閱。
刑事案件證據種類有哪幾種
一)物證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物證 書證 證人證言 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視為證據。
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護;(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和偵查試驗等筆錄;以及(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分為八類:第一類,物證,指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物品和痕跡,如犯罪工具、被盜物品、指紋和腳印等。第二類,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展現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刑事訴訟的三種形態他物質載體。第三類,證人證言,是指目擊案件發生的人所提供的陳述。第四類,被害人陳述,是指受害人就其受害情況所作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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