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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補充偵查一般要多久
綜上所述,案件補充偵查一般要:一個月以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法律分析】補充偵查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而實際就會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負責具體的補充偵查。但進行補充偵查也是有期限的,不然就會導致案件一直無法處理完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簡述何為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有哪些種類?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現分為兩類:一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二是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法律分析:定義: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類型:包括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法律分析: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足或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等情形時,人民檢察院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其再次進行偵查的行為。補充偵查主要分為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有類: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類型主要有哪些
1、法律分析:補充偵查有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兩種情形。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3、一)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4、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的種類有: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是指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
5、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的類型主要是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院審理過程當中的補充偵查。但比較常見的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當中,發現證據鏈條不夠完整的,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 證據 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
補充偵查有三種情形: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分析:補充偵查有兩種適用情況,即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審查起訴階段是可以補充偵查的,但要分為不同的情形,并具備一定的條件。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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