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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所有名詞解釋(二)
1、能源法:是調整在能源的管理、保護、開發、生產、利用和節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48)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跨國)投資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組成部分,包含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法或對外投資法;涉及跨國投資問題的各類雙邊性國際條約、區域性國際條約和全球性國際公約;以及國際 *** 間機構制定的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規范性文件,等等。
3、經濟法:這一法律領域涉及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 反壟斷法:旨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禁止和處罰壟斷行為,以消除市場壟斷并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體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款。
經濟糾紛調解協議律師可以作為第三方見證人簽名嗎?
如果是雙方委托,居中調解的律師可以的,一般都是雙方分別委托的律師,就不太適合做見證人了。你們可以協商好之后另行委托律師見證,需要合同雙方一起委托哦。
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上見證人簽名,不是要求非簽字不可,如果沒有見證人,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見證人簽字,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既然雙方沒有爭議,就無須見證人簽字。當然,有見證人簽字更好,將來一旦有糾紛,可以由見證人作為證人,來訴說調解的真現。
法律沒有規定需要勞動爭議調解見證人,只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并達成協議的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以及調解員簽名并加蓋組織印章后就可生效。法院調解時,證人需要到場嗎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名詞解釋或有事項
1、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或有事項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2、或有事項是指現存的一種狀況,具有不確定性的特征,其最終結果是損失還是收益,只能由某些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明,可能會對企業未來經營的財務狀況帶來影響(包括風險)。
3、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或有事項,在會計上是指過去交易或過去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不完全由單位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4、或有事項是指,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可能會發生某些事情,但是現在還不確定是否會發生。這個詞通常在會計、審計、財務報告等領域中使用,表示公司、企業或個人存在一些尚未確定的風險或不確定性因素。舉個例子,某公司可能接到一起訴訟,尚不確定訴訟的結果,那么這個訴訟就是該公司的或有事項。
名詞解釋給付之訴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調解名詞解釋:給付之訴經濟糾紛調解名詞解釋,又稱“執行之訴”。是指民事訴訟中訴的一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實體義務的訴訟。一方當事人基于某種法律關系,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發生爭議,訴諸法院請求對方為一定給付行為,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
給付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之訴。【法律分析】給付之訴具有以下特征: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一方享有權利,而另一方應承擔某種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權利和義務之爭,即對于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存有爭議,因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
法律分析: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之訴。具有以下特征: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一方享有權利,而另一方應承擔某種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權利和義務之爭,即對于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存有爭議,因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
行政調解的名詞解釋
1、法律分析: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的,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愿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可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決或行政仲裁中適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2、法律分析: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 *** 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的一種方法。
3、法律分析: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對屬于本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4、法律分析: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 *** 調解。
5、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處理糾紛的一種經常性活動方式,屬于行政機關的非行政職權活動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司法性質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為的依據不同。行政調解行為是依據爭議當事人的申請而行政裁決行為是依據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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