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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等由于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因此不能參加辦案。
2、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的含義是說和案件有關聯影響案件公正公平審理的人員或者企業機構組織等,應該回避,不能參與到案件中來。
3、法律上回避是指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當事人存在特定關系而不參與該案件的審理或調查活動,以確保司法公正。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若發現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書記員等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這旨在避免因個人關系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刑事訴訟中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中應當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
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刑事訴訟中的回避;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應由不同的負責人進行決定。具體來說,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而院長的回避則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來決定。同理,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或偵查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則由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參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不同意回避的,屬于回避爭議。
答案應為D。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該法第31條規定了:第30條的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因此公訴人的書記員的回避應當由檢察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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