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搶劫罪怎么變成敲詐勒索罪,以及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的界限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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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之間的關系
只有區別。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客觀方面之比較
兩罪最顯著的差異在于犯罪的客觀方面,并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都要通過犯罪的客觀方面體現出來。
兩罪犯罪客觀方面的比較,應主要著眼于犯罪行為,包括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
1.手段行為的差異
二者都可以使用脅迫方法而且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也可能包含一些暴力行為。這里首先比較兩罪的脅迫手段。
搶劫罪中的脅迫,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心理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這種脅迫應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兩罪脅迫的內容是不同的,搶劫罪的脅迫內容是只能是當場立即使用暴力;敲詐勒索罪的脅迫內容則十分廣泛,包括能夠引起他人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如揭發隱私、毀壞財物、詆毀名譽、侵害其親屬。搶劫罪的脅迫具有當面性,即行為人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威脅。敲詐罪的脅迫不要求具有當面性,行為人可以當面威脅,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甚至可以委托第三人轉達。搶劫的脅迫內容具有實現的當場性,行為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脅迫的內容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則基本上沒有限制,但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當然非暴力的內容是可以當場實現的,如當場侮辱。從本質上來講,兩罪脅迫手段精神強制程度是不同的。搶劫罪的脅迫達到了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地步,行為人以此方法使被害人不得不交付財產以保全自己的人身利益,行為人在利益的權衡中是沒有選擇余地的;但在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在受到精神強制之后,還是有選擇余地的,交付財產具有相當的意思表示因素。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等行為都可以使用暴力,但兩罪的暴力程度是不同的,差別在于是否足以壓制對方反抗。暴力程度是判斷兩罪的實質因素,張明楷教授認為,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交付財產的行為,也應認定搶劫罪。我認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一定的暴力,沒有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饋的程度,但被害人為了擺脫糾纏而交付財物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最后,兩罪中使用的暴力手段(手段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目的行為)的因果聯系的具體表現存在差異。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手段是為了達到使他人產生內心恐懼的目的,對方出于“不敢反抗”交付財產或任由行為人取得財產,在這一過程中,被害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這個處分行為是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中介,但在搶劫罪中則不存在這種中介。如果不符合以上的因果聯系的形式,就不構成相應的犯罪或只構成未遂。如,脅迫行為沒有是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出于憐憫交付財物,只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同樣,實施暴力脅迫手段雖然達到了足以壓制被害人反饋的程度,但實際上沒能把被害人抑制住,對方基于憐憫交付財物,只成立搶劫未遂。以搶劫故意實施暴力,導致被害人逃跑人失落財物,行為人拾到,這不能認定是強占財物,故宜認定為侵占罪或者搶劫未遂。
怎么樣才能構成敲詐勒索
怎樣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并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一般來說,威脅、要挾內容的實現不具有當場、當時性。但行為人取得財物可以是當場、當時,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時間、地點。但是,如果行為人為了迫使被害人答應在日后某個時間、地點交付財物而當場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實際起的是與以實施暴力相威脅一樣的脅迫作用,只是因為其不是作為當場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認定為搶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img]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定標準是:客觀要件不同。搶劫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采用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第一,搶劫罪的威脅是對被害人當面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脅者當面對被害人發出,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郵、捎話等方式發出的。第二,搶劫罪一般是對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更廣,包括破壞被害人名譽等。第三,搶劫罪都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可以事后約定時間取得財物。第四,搶劫罪強調暴力,敲詐勒索罪不要求一定是使用“暴力”手段。
搶劫罪只能是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而且,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內容(暴力)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威脅的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非暴力威脅內容,如揭發隱私,則可以當場實現。搶劫罪中的暴力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則只能是沒有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因此,行為人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日后將殺害被害人,或者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沒有達到搶劫程度的暴力,脅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身無分文,又迫使其日后交付財物的,宜將搶劫罪(未遂)與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與聯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1、行為的方式不同。
搶劫罪是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當面威脅使用暴力,且明示實施。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當面,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
2、行為的內容不同。
搶劫罪一般是以殺害、傷害等實施人身暴力或威脅。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比較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但大多是以揭發隱私、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實施精神強制,要挾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即可,不必實際產生恐懼心理。
3、行為的暴力程度不同。
搶劫罪中的暴力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雙重威脅,強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標準定得過嚴,否則可能放縱罪犯,導致重罪輕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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