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案件基本情況
被處罰人張某某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單位名稱(如適用)無
案件名稱違反環境保護法行為
二、案件事實
經查,張某某在某某街道辦事處附近的某某小區內,擅自在公共區域內設置了一個廢品回收站,且在回收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噪音和污染物,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經環保部門測試,該回收站的噪聲和污染物均超過規定的標準。
三、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張某某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張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廢品回收站,并清理現場。
2.處以罰款10萬元整。
3.責令張某某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善環境保護設施,消除環境污染。
四、處罰的依據和申訴途徑
本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如果被處罰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X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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