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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于監視居住的期限怎么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定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采取了監視居住措施的,最多情況下是6個月就會結束。但實際被監視居住什么時間結束,還要看司法機關決定的監視居住期限是多久。
監視居住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這一規則適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的監視居住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而監視居住的期限則為六個月。在執行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監視居住的期限,按照法律的規定,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中明確指出,無論是人民、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措施時,其最長期限分別為十二個月和六個月。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期間,法律要求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1、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3、截止2019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向他人索要財物。
5、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6、我國刑事拘留的條件是:刑事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訴訟法第79條新刑事訴訟七十九,全文如下:第七十九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新刑事訴訟七十九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新刑事訴訟七十九,不算過期。
截止2019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本條分為三款。第一款是關于一般逮捕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逮捕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才能依法逮捕:第一,證據要件,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里所說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一般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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