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海南最低生活標準2015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海南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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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最低生活補助是多少
300一個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45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
[img]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最低生話保障標準
城市420元,農村280元。
根據查詢,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最低生話保障標準城市最低每月420元,農村最低每月28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指國家為保障城市居民達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
海南省各市縣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的市、縣、自治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 *** 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 *** 負責制。市、縣、自治縣人民 *** 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勞動保障、監察、統計、物價、審計、工會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協調、檢查、監督等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 *** 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 *** (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受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具體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
(三)社會捐贈、贊助的資金;
(四)工會安排的送溫暖資金;
(五)其他資金。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 *** 民政部門每年年底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數量、本年度上級補助金和年終資金結余情況,測算并提出下一年度資金預算,經同級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預算,不得擠占、挪用,確保資金按時到位。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給本省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省人民 *** 財政部門根據各市、縣、自治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數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績、財政困難程度和努力程度以及中央直屬單位、省直屬單位困難城市居民分布情況等因素,通過專項轉移支付辦法補助給各市、縣、自治縣。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宿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煤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各市、縣、自治縣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省人民 *** 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養老金、失業保險金;
(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四)繼承、接受贈予的財產;
(五)儲蓄存款利息和有價證券的股息、紅利;
(六)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七)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獲得的收入;
(八)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收入人均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參加勞動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 *** 、 *** 的;
(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計算家庭收入,應當按照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時前3個月收入的平均數額計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受委托的組織應當每3個月重新核定領取保障金居民的家庭收入,并及時函告市、縣、自治縣人民 *** 民政部門。
領取保障金的城市居民戶口遷移時,應當自戶口遷移之日起30日內到原戶口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 *** 民政部門辦理保障待遇變更手續;逾期不辦者需重新申請。
第九條 城市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申請者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受委托的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三份;并出具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入情況等有關證明材料。
沒有設立居民委員會的鄉鎮,申請者戶主直接向鄉鎮人民 ***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受委托的組織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調查核實后,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城市居民申請之日起5日內簽署意見并將申請者的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 *** 復核。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 *** 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簽署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 *** 民政部門審批。
市、縣、自治縣人民 *** 民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辦結審批手續。決定批準的,應當確定救濟數額,將《審批表》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備案,并同時頒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沒有家庭收入的城市居民,全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差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在7日內將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
決定不予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民政部門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就業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顧,并在教育、醫療、住房、用水、用電、煤氣、行政收費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 七條、第 八條、第 十條、第 十一條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關聯法規:
第十四條 對市、縣、自治縣人民 *** 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持有本省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確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 *** 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二)不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或者拒絕核查的;
(三) *** 、 *** 、嫖娼的;
(四)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屬地管理和動態管理,堅持低標準、廣覆蓋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第四條 省民政部門負責全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等工作。
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發證等管理工作。
鄉鎮 ***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 *** 和街道辦事處的委托,承擔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級 ***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五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各市、縣、自治縣 *** 負責籌集;確有困難的,由省財政給予一定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和額度由省民政、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 *** 批準。
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每年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情況,提出下一年度所需資金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本級 *** 年度財政預算。第六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縣、自治縣 *** 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確定并適時調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第七條 農村居民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享受。第八條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種植收入、養殖收入、勞務收入等各種勞動收入;
(二)贍養費、撫養費、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三)租金收入;
(四)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
(五)其他個人收入。
實物收入按照市場價折款計入家庭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應當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數平均計算,但違法收養和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人口不計算在內。第九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獎學金;
(二)轉業費、復員費;
(三)縣級以上 *** 及其部門給予的一次性獎金、慰問款物;
(四)醫療救助費、喪葬費;
(五)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收入。第十條 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村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按戶公布申請人員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將申請人戶口簿或者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成員實際收入證明材料等,報送鄉鎮 *** 或街道辦事處核查。
(三)鄉鎮 *** 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核對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對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者簽署意見,編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名冊上報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
(四)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 *** 或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批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的,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內公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異議的,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核查。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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