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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如何取證、舉證、示證
1、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取證、舉證與示證方法如下:取證 電子化證據材料:采取掃描或拍攝的方式,確保內容完整、清晰、無誤。
2、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 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綜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一種。
3、電子數據展示和固定是數據使用的重要環節,由于電子數據的存在形式是存儲在電子硬件中的電子信息,要獲取其內容需要使用響應的軟件讀取和展示,這給示證帶來了困難,也可能由于需要公證而加大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浪費了社會司法資源。 (4)舉證中的問題 在訴訟中,雙方都會提交自己留存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證據新規之下,如何用區塊鏈進行電子數據取證
《證據新規》強調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因為其虛擬性和易損性可能帶來證據篡改的風險。區塊鏈技術憑借其分布式存儲和不可篡改的特性,成為解決電子數據取證難題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中認可了區塊鏈技術在電子數據取證中的應用,如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等技術手段保證證據的真實性。
關于電子化材料,《規則》中特別指出:經審核的電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表示,全國法院系統采用在線舉證質證、庭審語音識別、文書電子送達等新技術進行審判,區塊鏈電子存證、智能合約執行等技術日益成熟,取得便民利民、審判公正高效成效。
區塊鏈基于多方共識、不可篡改、透明可追溯等技術特征,可以有效解決電子證據“數量大、證據分散、取證難、易被篡改、難以認定”等問題,實現“電子數據“向“合法有效的電子證據”轉變,方便電子數據的證據認定,提高司法存證領域的訴訟效率。
電子數據的法律淵源
電子數據(electronic data)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論文,是指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電子數據特征具體如下:電子數據證據具有特殊的物質載體。電子數據證據信息大、內容豐富。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是電子數據證據具有動態連續性。
于是,就在技術上產生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論文了電子信息收到告知、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功能,與此同時,也在相關的法律制度中,出現了以數據電訊代替書面概念,以電子簽名取代手書簽名,以電子認證取代傳統的身份鑒別方法等法律手段應運而生的情況。
技術性:在電子商務法中,許多法律規范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范演變而成的。技術規范的強制力,源于其客觀規律性,它是當代自然法的主要淵源,理想的實證法只能對之接受,而不能違抗。
為了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遇到的法律沖突,適應各國對EDI的迫切要求,制定時采取了靈活的“示范法(model law)”形式,并決定統一法標題中不再使用“電子數據交換(EDI)”的字樣,代之以“電子商務(EC)”,并將《示范法草案》名稱改為《電子商務示范法》。
法院怎么審查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
數據本身的真實性 是指在技術層面上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論文,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是否原始數據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刪除、增加等情況。(3)內容的真實性 電子數據證據所記錄的內容是否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當事人提交或保管的對其不利的電子證據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論文:當事人主動提交不利于自己的電子證據給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主要圍繞其完整性和可靠性。完整性包括兩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完整,即電子證據需保持生成時的原始狀態;二是內容上的完整,指證據內容自生成起即保持完整。
審查電子數據時,應關注載體的真實性、數據本身的真實性以及內容的真實性。此外,電子數據的推定真實性通常基于由當事人提交或保管的不利證據、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確認的證據、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證據,以及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據。
法律分析: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審查證據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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