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如何理解刑刑事訴訟法202條第3款
- 2、刑法237條第三款的內容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三款是什么?
- 4、刑事訴訟法91條第三款是什么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的規定
如何理解刑刑事訴訟法202條第3款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刑事訴訟第三款,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刑事訴訟第三款,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刑事訴訟第三款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訴法第202條的內容刑事訴訟第三款: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刑事訴訟第三款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法237條第三款的內容
1、根據《刑法》第237條第3款的規定刑事訴訟第三款,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刑事訴訟第三款,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刑事訴訟第三款,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2、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猥褻兒童罪立案標準基于刑法第237款第3條,此罪責罰對象主要針對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強制猥褻兒童的行為。法律明確指出,對于兒童性辨別能力較弱這一特點,立案無需依賴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管其是否反抗,只要實施猥褻行為,即可構成犯罪,應進行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三款是什么?
1、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的內容是: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4、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訴訟法91條第三款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91條第三款是: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款釋放的規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予以釋放;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予以釋放;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并予以釋放。
因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因偵查需要變更為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而釋放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的程序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2、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3、《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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