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對刑事訴訟法的認識
- 2、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3、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內容
- 4、簡述刑事訴訟證明的概念。
對刑事訴訟法的認識
1、刑事訴訟法是國家頒布的規定刑事訴訟相關程序的法律。刑事訴訟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僅指法典,1979年《刑事訴訟法》。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指一切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范。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通常是廣義上的理解。
2、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3、證據為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據是判決的基礎,這讓我深刻認識到在辦案過程中必須堅持以證據為依據。無論是現場勘查、詢問筆錄還是鑒定意見,都需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認定,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這一原則不僅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實,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4、包含兩項內容: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即審判獨立;是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即檢察獨立。
5、其次,關聯性強調了新法與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間的緊密關系,特別是與十余年來頒布的五十余部有關刑事訴訟法具體適用的司法解釋之間的關聯。通過明確指出新法與這些解釋的關系,以及因與新法矛盾而失效的解釋,讀者能更清晰地認識到法律體系的動態性和相互之間的協調性。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它指的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訴訟法典。在中國,狹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指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廣義上,刑事訴訟法涵蓋了所有與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規范,而不僅僅限于單一法典。
刑事訴訟:在我國,刑事訴訟是指公檢法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查證、核實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是否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以及應當受到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刑事訴訟法:國家制定的調整公檢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
刑事訴訟法是法條的堆砌,而刑事訴訟法學主要是探究法條后面深層次的東西。法條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而法條后的精神卻是永遠不變的。
名詞解釋 暫予監外執行:指法院對具有某種法定原因(如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犯人暫不羈押,而交付一定機關監管。
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內容
1、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全文內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3、刑事訴訟法是一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基本法律之一。作用是從程序上保證刑事實體法的實施。
簡述刑事訴訟證明的概念。
【答案】: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程序,運用證據來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證明,是指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運用依法收集的證據,為確定案件中某些待證事實所進行的活動。證明的基礎是證據,沒有證據的證明,只能是一種主觀臆斷。證明是查清案件事實的基本方法。證明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刑事訴訟證明,是指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運用依法收集的證據,為確定案件中某些待證事實所進行的活動。
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項所要達到的程度或尺度。證據確實、充分的,才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明確的證明標準,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中多次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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