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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幾次可以強制執行?
1、傳喚幾次可以強制執行傳喚幾次可以強制執行,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要根據具體案情定。取保候審后,檢察院傳訊一般是核實案情,履行告知義務,說明案件可能會在近期向法院起訴。嫌疑人經傳喚后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可以對嫌疑人進行拘傳,拘傳是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之一。
2、法律沒有規定幾次,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3、實際上,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采取缺席判決,并在判決生效后,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如果經過兩次傳票傳喚,仍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采取拘傳措施。
4、法律分析: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而對妨礙執行、拒不協助執行的相關人員不能適用拘傳措施。傳票顯然在這時沒有強制力。
檢察院第二次傳喚意味是什么
法律分析:檢察院第二次傳喚意味著案件事實尚未調查清楚,需要核實相關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檢察院第二次傳喚意味著檢察院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核實案情。具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有義務隨傳隨到,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
檢察院第二次傳喚意味著檢察院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核實案情。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次數與定罪量刑沒有必要聯系。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有義務隨傳隨到,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
檢察院第二次傳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有義務隨傳隨到,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配合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
檢察院第二次傳喚是指在某個案件調查過程中,檢察機關第二次要求相關人員出庭接受詢問或調查。這表明該案件正在進一步深入調查,以獲取更多的證據和信息。第二次傳喚通常是為了進一步了解案件的細節,澄清疑點,或者發現新的證據。
經偵大隊的傳喚方式具體是什么
1、經偵大隊是公安機關內部的職能部門,其傳喚方式與一般公安機關的傳喚方式一致。具體而言,若經濟偵查部門對嫌疑人進行傳喚,可要求其前往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可進行拘傳。進行拘傳時,需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相關材料,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法律分析呈請傳喚刑事訴訟法:經偵大隊的傳喚方式為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法律依據呈請傳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
3、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呈請傳喚刑事訴訟法: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5、經偵大隊的傳喚方式為使用傳喚證傳喚,如果是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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