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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收集調查證據的方法可以歸納為以下四種:第一,勘驗、檢查;第二,搜查;第三,扣押;第四,提供與調取。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做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陳述。 證人證言同刑事訴訟中的其他證據相比,特別是同案件的其他言詞證據相比較,其客觀性更強。
2、刑事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第物證、書證 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第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這表明,證據資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現形式才能進入刑事訴訟,但是,具有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資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觀性、相關性的證據。
5、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共有七種,它們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物證、書證 物證,是以其自身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物質痕跡。
標簽刑事訴訟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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