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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主要作出了以下明確規定: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刑事訴訟庭前會議召開條件;(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刑事訴訟庭前會議召開條件;(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的規定: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庭前會議是怎么規定的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庭前會議制度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新增加的一項制度。刑訴法明文規定,對于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重大的;還有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發生時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哪些情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控辯雙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提出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哪些情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刑事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1)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2)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律師補充:庭前會議中,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內容是什么
庭前會議顧名思義是在開庭之前召開的,解決與審判相關問題的會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法律分析:庭前會議,是指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召開庭前會議,是為了保障庭審能連續、高效地進行,避免因為一些程序性問題不時中斷庭審或者拖延庭審。
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網友咨詢:刑事訴訟庭前會議是否包含質證環節?律師解庭前會議的內容并不包含質證的環節。
庭前會議顧名思義是在開庭之前召開的,解決與審判相關問題的會議。為什么要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制度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新增加的一項制度。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之一。庭前會議前,法官應當向被告人告知其在庭前會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并告知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參加庭前會議并發表意見。庭前會議由法官主持,參加人員包括檢察機關、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中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1、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控辯雙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提出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3、哪些情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刑事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1)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2)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庭前會議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庭前會議就是指在開庭審理前,了解案件情況,聽取意見,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2、法律分析: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
3、法律分析:庭前會議,是指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召開庭前會議,是為了保障庭審能連續、高效地進行,避免因為一些程序性問題不時中斷庭審或者拖延庭審。
4、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由此構建了中國特色的庭前會議程序雛形。
5、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庭前會議之中,對回避人員、出庭證人的名單予以確定,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從而確定庭審的重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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