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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什么意思,補充偵查期限多久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次數為兩次。【法律分析】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補充偵查的時限規定如下:應在一個月內完成,且不得超過兩次。所謂補充偵查,即在原有的偵查工作基礎上,通過補充相關證據資料,以求更準確地處理案件。
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并且每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申請最多幾次?
1、法律分析: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刑事訴訟補充偵查申請,并且每次退回補充偵查刑事訴訟補充偵查申請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指刑事訴訟補充偵查申請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刑事訴訟補充偵查申請,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次數一般以兩次為限。 如果檢察院在二次補充偵查后,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可以兩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4、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這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案件最多可以退偵的次數就是兩次,如果第二次補充偵查仍然沒有取得任何有效的進展的話,對于人民檢察院而言只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手續是什么?
1、退回補充偵查的手續,主要是由人民檢察院作出補充偵查的決定書,并由公安機關在收到決定書以后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如果補充偵查完畢的,將收集到的證據依法提交給人民檢察院。
2、檢察院只需要制作《補充偵查決定書》和《補充偵查提綱》就可以把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實踐中補充偵查一般有兩種情況: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或有需要補證的地方;檢察院辦案時間緊張,向偵查機關或部門借時間。
3、退回補充偵查的手續主要就是補充偵查決定書和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需要按照人民檢察院所列的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之內完成補充偵查的工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之后,檢察院需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的,刑事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以兩次為限。
4、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二次補充偵查換押程序是怎樣的?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實的,應當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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