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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怎么規(guī)定的?
法律分析:根據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可以憑本人的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向有關單位向有關單位調查案件的有關情況,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律師如需自行調查取證,可憑借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向相關單位或個人查詢與案件處理有關的信息。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規(guī)定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自己進行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或者是代理人有特殊原因,不可以進行收集證據的那么人民法院需要對案情進行收集證據。總之所有的案情都需要有理有據。
律師持證調查相較于普通人而言更具法理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均賦予律師相應的取證權力,份外值得關注的是,《律師法》亦對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利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以確保其在依法履行職責時能獲得必要的證據支持。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律師是可以向證人進行取證的,包括物證、書證以及證人證言等。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打官司律師給去派出所取證嗎?
1、打官司律師會去派出所進行取證。公安機關有權去派出所取證刑事訴訟律師取證規(guī)定最新,律師拿著律師證件,律師調查函和委托函委托有調查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去取證,有取證資格的律師可以去派出所取證。取證的途徑很多,律師及律師所在的單位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委托取證。
2、不可以,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如果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的,律師是沒有權到派出所調查證據的,但律師可以自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律師是不可以直接調取公安機關的報警紀錄的。需要起訴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申請后由法院去調取相關資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3、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向派出所調取相關證據,律師可以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向派出所調查取證。見刑事訴訟律師取證規(guī)定最新:《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4、律師在個案中按照規(guī)定是可以到公安機關調查個人身份信息的。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分為兩種: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由律師申請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根據案件需要自行向當事人或與案件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刑事訴訟律師取證規(guī)定最新他組織進行調查取證。
5、因此刑事訴訟案件取證由誰來取,并沒有相關的規(guī)定,各地區(qū)也沒有具體劃分,因此我覺得,律師和家屬應該是相互配合的關系,家屬可以積極配合提供相關線索,律師也要認真取證,對家屬負責,根據證據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6、法律分析:律師不可以調取國家機關保存的檔案。你可以在民事立案后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取申請調取派出所保存的報警記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你的要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調查取證嗎
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有權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根據法律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取得證人或相關機構、個人許可后,可收集與案情有關的資料;同時,還能請求檢察機關、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出席法庭陳述證言。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律師是可以向證人進行取證的,包括物證、書證以及證人證言等。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分析:以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向其他證人。辯護律師有權向證人及有關單位調查取證,但是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準許后,持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準許調查書進行調查取證。民事(或行政)案件 (1)對方當事人基本信息。
刑事案件新證據規(guī)定
刑事案件新證據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解析: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在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辦案活動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當基于證據。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在提起公訴并指控犯罪時,人民檢察院必須提出確實且充分的證據,并運用這些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
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下: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lián)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jié)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 *** 犯罪分子進行聯(lián)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簿等。
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對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作出了新規(guī)定,即“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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