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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106條最新司法解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若公民或法人不履行合同或其他義務,將承擔民事責任。若因過錯損害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財產、人身,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即使無過錯,但法律有規定時,也需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3、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是關于歸責原則的闡述。在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是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所構成。過錯推定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式。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
4、在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中,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明確指出:“即使沒有過錯,但法律明文規定應擔責的,仍需履行民事責任。”進一步細化在《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了無論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只要法律規定了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就應按照相關條款執行。
5、《民法》第106條第3款對此原則進行了明確承認,指出“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具有特定范圍,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中的侵權行為規定中,如產品侵權、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環境污染侵權、地面施工侵權、飼養動物侵權等。
6、侵權糾紛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規則,下列選項中說法正確的有哪些?
【答案】:A、B、D 網絡聊天內容屬于電子數據。因此A選項民事訴訟解釋106的說法正確。回避屬于程序性事項民事訴訟解釋106,程序性事項屬于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情形。因此B選項的說法正確。未成年作的與其智力年齡不相當的證言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C選項的說法錯誤。
【答案】:B 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及非訟程序都不組織證據交換民事訴訟解釋106,選項A錯誤。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釆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選項C錯誤。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證據,選項D錯誤。
B 錯誤,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 15 日;D 錯誤,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E 錯誤,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 、偷錄的錄音錄像能作為認定民間借貸關系的證據嗎
*** 、偷錄的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認定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非法證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當事人的制作證據或收集證據的行為嚴重侵害人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該證據就不得被采納從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借錢錄音是合法形成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使用。錄音是屬于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提供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屬于視聽資料證據,具有真實性沒有時間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已經確認了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即使是偷錄的錄音帶,只要取得方式不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分析: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錄音可以作為證明借款事實存在與否的證據。
據此,錄音資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可作為證據使用。
民訴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基本是一致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均應當排除。
表面上看,這似乎為我國《民訴法解釋》第109條確立“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提供了參考依據,但該條款之規定實則誤解了英美法系的證明標準理論及實務操作,模糊了英美法系適用上述規則的語言環境及司法背景,亦沒有區分上述待證事項與我國規定的待證事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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