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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需經法庭核實并經各方質證后方可成為定案依據。若證實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言或隱匿證據,將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知情者有作證之義務,但精神障礙或未成年人無法做出有效證詞。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有以下內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證人保護措施有:(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4、關于證人的主體條件的規定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因此,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5、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對見證人的資格有著嚴格的規定:首先,他必須與該事件毫無利害關系;其次,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再次,他須是由司法部門基于特定需求而專門邀請前來觀審并監督某些訴訟行為的實施,如有必要,他還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刑訴法證人證言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證人證言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刑事訴訟證人證言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我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實行的是證人出庭作證與例外原則相結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由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上的詢問和質證,確保各方證人的證言得到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一規定確保刑事訴訟證人證言的規定了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嚴格的質證程序。這一過程涉及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詢問和質證,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此外,各方證人的證言需經過查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確保證人證言的準確性和可信度。
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1、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證人證言的規定,證人應滿足以下要求刑事訴訟證人證言的規定:知曉案件并具有作證義務。然而刑事訴訟證人證言的規定,生理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判斷是非、無法清晰表達者以及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作證資格。證言須經法庭上公訴人、受害者、被告及辯護人交叉質證和核實后刑事訴訟證人證言的規定,方能成為定案依據。若發現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詞或隱瞞證據,將依法處置。
2、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3、因此,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首先是除當事人之外的公民個人,必須了解案情、能夠辨別是非并能正確表達;其次,證人的身份并非由辦案人員隨意指定或更換,且其本人不得僅憑個人意見作證或拒絕作證;最后,證人必須親口陳述或親筆書寫證言,除辦案人員制作筆錄外,一般不能委托刑事訴訟證人證言的規定他人代理。
4、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這樣的證人能提供案件的重要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參與。因為他們可能無法準確描述他們所知悉的情況,或者他們的描述可能不具有可信度。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證言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需經法庭核實并經各方質證后方可成為定案依據。若證實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言或隱匿證據,將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知情者有作證之義務,但精神障礙或未成年人無法做出有效證詞。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我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實行的是證人出庭作證與例外原則相結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由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上的詢問和質證,確保各方證人的證言得到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一規定確保了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嚴格的質證程序。這一過程涉及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詢問和質證,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此外,各方證人的證言需經過查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確保證人證言的準確性和可信度。
刑事訴訟證人證言的規定有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需經法庭核實并經各方質證后方可成為定案依據。若證實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言或隱匿證據,將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知情者有作證之義務,但精神障礙或未成年人無法做出有效證詞。
3、我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實行的是證人出庭作證與例外原則相結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由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上的詢問和質證,確保各方證人的證言得到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一規定確保了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嚴格的質證程序。這一過程涉及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詢問和質證,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此外,各方證人的證言需經過查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確保證人證言的準確性和可信度。
5、在出庭作證的證人范圍規定上,我國采取的是證人出庭作證和例外原則相結合的制度。【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6、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有以下內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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