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未成年的規定是什么
1、法律分析:如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長經歷、不公開審理等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法律分析: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3、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 》有相關的規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 附條件不起訴 的決定。
4、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 *** 周歲的公民。刑事訴訟法詢問未成年人是怎么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詢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有哪些原則
法律分析: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分案處理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及時簡易原則。和緩原則。
【答案】: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身的特點,其訴訟程序應當貫徹如下原則:(1)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2) 分案處理的原則。(3) 不公開審理的原則。(4) 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原則。(5) 及時、迅速的原則。
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分案處理(分管分押)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概念在我國,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者。處在這個年齡階段上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屬未成年人犯罪。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該原則是指司法機關應當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定有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原則如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保障未成人訴訟權利原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與原則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原則
法律分析: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分案處理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及時簡易原則。和緩原則。
該原則是指司法機關應當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定有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刑事訴訟未成年證人出庭作證是否受限制
1、刑事訴訟活動中未成年人出庭作證未成年刑事訴訟指引的這件事情肯定有所限制未成年刑事訴訟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未成年刑事訴訟指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還年幼,比如是低于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也不能正確表達、不能辨別是非的,這些人都是不可以做證人的,一般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證。
2、由此可見,只要該未成年人不屬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3、一般而言,未成年人不宜出庭作證,主要是考慮到保護未成年刑事訴訟指引他們的權益與心理健康。然而,如果未成年人能辨別是非并能準確表達,其證言的可信度高,應得到認可。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是否作為證人,取決于其智力發展狀況,即能否正確理解案情并表達意見。一旦滿足條件,允許未成年人作證,肯定其證言能力。
4、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此外,公訴人一般不提請未成年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5、各級法院應盡快建立少年法庭或者確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此外,《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訴人一般不提請未成年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6、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第二百八十一條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