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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中國古代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不同
主要是審理程序上不同。民事訴訟由本地官府審理,程序簡便,由父母官審理。刑事案件主要先由官府受理,然后將情況上報,生死由相應部門決定。像大理寺、刑部等等。而且程序復雜,審理主體多元化。
二者的區別: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
西周區分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訴訟案件的方法: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法律分析:法律關系不同。民事法律關系涉及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刑事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犯罪的行為。領域不同。民事領域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不主動干預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民事領域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民法、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等。
兩者的性質、適用的實體法和適用的程序法都有所不同性質:刑事案件,指的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該要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它屬于階級矛盾性質;而民事案件,則主要指的是關于民事義務、權利性質的糾紛,它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
大理寺與刑部同掌刑律,但是有什么不同?
1、職責不同 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大理當地刑事訴訟律師,主管刑罰大理當地刑事訴訟律師,大理寺由廷尉轉化而來,是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掌管刑獄案件審理。官職不同 刑部的主官稱刑部尚書,次官稱刑部侍郎大理當地刑事訴訟律師;主管大理寺的官員稱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2、刑部:”掌天下刑罰之政令”,又與大理寺、都察院一起負責全國各衙門獄案判決的審核。按省分十七個清吏司,又有督捕清吏司,秋審處,律例館。
3、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專門審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冤枉者,推情詳明,務必刑歸有罪,不陷無辜。它與刑部 、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凡未經大理寺評允,諸司均不得具獄發遣。
4、大理寺和刑部之間其實有著明顯的區別,雖然說都服務于皇上,但大理寺和刑部都是各司其職,性質也不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各個時期的工作職責有所不同,但是明清就相對固定下來,與現在的公檢法差不多。刑部,如同公安局,負責破案和抓人。大理寺就如同現在的高級法院,負責案件的審核。
5、刑部負責審理普通案件及審批地方送審的案件,而大理寺負責審理重大案件,如涉及到高官顯貴甚至皇親國戚的案件。 更為重大的案件則需要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三司會審。
6、大理寺相當于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刑部掌全國的刑罰政令,受理全國刑事案件,主管刑罰及監獄等政令。有點公安部的感覺。
被害人為什么沒有上訴權
1、法律主觀:受害人有上訴權。 自訴案件 中的受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 公訴 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 證人 地位。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這個條文的立法本意是犯罪侵犯的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而被害人就是處于這個被侵犯的社會關系中的特定人,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是通過國家公訴的形式得到間接保護的。基于這個理論,認為受害人的利益已經通過國家公訴的過程得到了保護。
3、因為法律為被害人規定了申訴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4、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但是對一審判決,由檢察機關負責起訴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上訴權。這是因為任何犯罪行為既是對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對整個社會利益的侵害,因此,國家的專門控訴機關檢察機關將代表國家,同時也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
5、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對刑事判決部分并沒有上訴權。 對于刑事部分,僅被告人及辯護人有上訴權,受害人并沒有上訴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6、在中國的刑事訴訟體系中,被害人作為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然而,對于由檢察機關負責起訴的公訴案件的一審判決,被害人并無上訴權。這是因為任何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被害人權益,也損害了社會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控訴機關,同時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
刑事抗訴書的格式和范文
1、法律主觀:不服刑事判決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如何寫刑事抗訴書規定格式和內容要素如下:×××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檢×抗字[年度]第××號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采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
2、法律主觀: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號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
3、認罪認罰后判后又上訴的話,檢察院可以發起抗訴,出具刑事抗訴書給法院,在這樣的抗訴書中,檢察院寫清本院認定事實、說明認罪認罰上訴的不合理性,并要求法院重新量刑。犯罪分子認罪認罰后被判刑,如上訴,則可能失去從寬處罰的機會。
4、一案(寫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本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的格式也是有標題,內容和尾部這三部分組成的,首部和尾部都特別的簡單,主要是在刑事抗訴書的正文當中,人民檢察院必須要寫清楚原審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生效判決或裁定概況,對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審查意見,抗訴理由,抗訴決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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