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監察機關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分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疑難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國家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國家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監察機關調查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調查內容是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為;行使的權力是調查權,而不是刑事偵查權,調查權的行使主體是與紀委合署辦公的監察委員會等等,刑事訴訟法恰恰相反。
法律分析:國家監察法實質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治依據。國家監察法區別于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于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適用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具體是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才適用刑事訴訟法。
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有,二者都是我國特色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監察法主要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而刑訴法主要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并且監察的機關是監察委員會,刑訴法中的權力機關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反腐敗針對的職務犯罪區別于一般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也區別于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于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適用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關于監委移送案件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監委移送案件的規定如下: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2、法律分析:監察委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應當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3、法律分析:案子移交檢察院不是一定等于結案,應分情況討論。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起訴的必要的話,就可以結案。如果檢察院認為要繼續起訴的,就不能結案,要將相關證據材料送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進行審理判決。
4、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的、證據充分的、犯罪罪名認定正確的、法律手續完備的、依法應當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等,對于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移送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處理。
5、會。根據律臨查詢得知,移送,是涉及案件的全部材料都須移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67條
關于條款內容的概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7條,主要是規范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作事宜。這一條款是確保職務犯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兩個機關能夠有效對接,保證案件處理的連貫性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嚴謹審查。若發現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等情況,檢察院有權要求補充偵查,可由偵查部門或自身進行調查,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法律主觀: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