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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條款109條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和錄像。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109條立案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4、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立案109條和112條區別
法律根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而采用的。適用對象不同。
立案109條和112條區別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按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逮捕 和 立案偵查 的區別有: 立案 偵察并不一定會逮捕,而逮捕肯定要被立案偵查,逮捕所具備的法律效應顯然大于立案偵查。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并不必然會被逮捕,但是可能性是很大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案情決定。
條規定的主要是人民檢察院有對公安機關立案進行監督的義務。112條是對自訴案件的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190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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