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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詐騙案的取保候審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相關法規,對于涉及經濟詐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被告而言,其是否適用于取保候審的條件,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與評估。
詐騙罪可以取保候審。詐騙罪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在處理經濟詐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能否獲得取保候審的批準,主要取決于他們是否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明確的相關條件與標準。
刑事訴訟案件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
1、嫌疑人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拒絕辯護人或者拒絕法院指派的辯護律師,作為嫌疑人,如果堅持自己辯護的,也是可以拒絕他人當辯護人。作為刑事案件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也享有正當權利,比如辯護、申請回避及提出取保候審要求等。
2、法律分析:拒絕他人提供辯護的,一般需要自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因此,是否委托辯護人提供辯護,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利,其可以選擇委托辯護人,也可以拒絕委托辯護人,選擇自己為自己辯護。
3、法律主觀:拒絕辯護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第二種是,辯護律師拒絕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4、刑事訴訟拒絕辯護的情況:第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第二種是,辯護律師拒絕辯護。辯護權在刑事訴訟中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項最為重要的權利,但是法律也規定了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
刑事訴訟法中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情況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有逃脫審理的意圖,或者涉案人員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取保可能導致其進一步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案件危害性很大,非常嚴重,取保無法體現案件的嚴重性。
3、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不可取保候審。原則上,暴力犯罪不可取保候審。
4、對于那些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樣在實施取保候審后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情況下,不宜采用取保候審。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施取保候審后仍可能對社會構成威脅的情況下,也不應采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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