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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和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一共分為十個等級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五條
一級傷殘
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二級傷殘
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三級傷殘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四級傷殘
四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五級傷殘
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等。
六級傷殘
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七級傷殘
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
八級傷殘
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九級傷殘
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
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img]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
4、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
6、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
7、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1—10級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
根據我國相關國家標準以及法律規定,1-10級傷殘鑒定標準為:一級殘疾:在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依靠他人幫助或使用特殊設施,生活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受限,臥床不起;社會交往完全喪失。2、二級殘疾:日常生活需要隨時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在床上或椅子上活動;無法工作;社交極其困難。3、三級殘疾:不能獨立生活,需要經常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活動;職業限制明顯;社交困難。4、四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接或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類型有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5、五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偶爾監測;各種活動僅限于附近活動;工作需要大幅減少;社會交往較差。6、六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有限,但可以部分補償,有條件需要幫助;各種活動減少;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社會交往狹窄。7、七級殘疾:日常生活相關活動嚴重受限;短期活動不受限,長期活動受限;工作時間需大幅縮短;社會交往減少。8、八級殘疾:部分限制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限制長途移動;間歇性工作;限制社會交往。9、九級殘疾: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級殘疾: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全文。
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人身損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如下: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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