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農村漁業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湖州市2021年征地補償標準?,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農村漁業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本文目錄
湖州市2021年征地補償標準?
湖州市征地補償標準
1.湖州市區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土地征收補償實行區片綜合地價,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二項,其補償標準為:
(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設用地補償392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8000元/畝、安置補助費21200元/畝。
(2)征收林地補償2744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2600元/畝、安置補助費14840元/畝。
(3)征收未利用地補償2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9200元/畝、安置補助費10800元/畝。
2.湖州市區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外征地補償按產值倍數法計算,其補償標準為:
(1)征收耕地和建設用地補償3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8000元/畝、安置補助費12000元/畝。
(2)征收林地補償21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2600元/畝、安置補助費8400元/畝。
(3)征收未利用地補償15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9000元/畝、安置補助費6000元/畝。
3.被收回國有漁業水域捕撈權漁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5000元/人。
漁光互補補貼標準?
如下
1、各類魚苗補助標準。水產養殖中,并不是所有魚苗都可獲得補助,需滿足一定條件,且各地政策不同,補助標準也就不一樣。2、漁業互助保險保費補貼。農業農村部啟動漁業互助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試點險種確定為漁船全損互助保險和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中央財政分別補貼保費的25%,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最高補貼保險金額每人20萬元。目前試點區域有遼寧省、山東省、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部分重點漁區。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試點區域:浙江省岱山縣。3、發展水產養殖業補貼。包括水產養殖機械補貼和水產良種補貼。
2021年漁工傷殘保險理賠標準?
(一)雇主責任互助保險
1.范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漁船的漁工。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內,受雇傭于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致使死亡、傷殘以及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本方案規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每人25萬元,其中每人意外傷害醫療費限額15000元。
4.保險費率:2.2‰。
5.保費財政補貼:省級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10%。
6.入會參保方式:尊重漁民入會參保意愿,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漁民入會參保。
7.賠償標準:
(1)漁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死亡或傷殘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傷殘的按條款所附《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標準賠償。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符合《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中傷殘等級的,互保協會按該漁工保險金額及該項傷殘所對應的賠付比例核定賠款。
漁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傷殘時,互保協會支付各項傷殘賠款之和,但賠款總額不超過該漁工的保險金額。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肢時,互保協會僅支付其中一項傷殘賠款;若屬于同一肢的傷殘項目所對應的賠付比例不同時,互保協會支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傷殘賠款。
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傷殘合并前次傷殘可領取較高比例傷殘賠款者,按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傷殘賠款(投保前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所列的傷殘視為已支付傷殘賠款)應予以扣除。
(2)漁工失蹤的,提供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所需材料齊全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并未死亡,會員必須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3)漁工發生醫療費用的,自發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內的醫療費用,在每人醫療費用限額內按當地社會醫療保險標準和藥品目錄扣除免賠額后賠償,每次事故免賠額400元。
(4)漁工發生意外傷害,如確屬必要,可以在就近的鄉鎮醫院或衛生所緊急救治,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00元。
(5)實行整船滿額不記名的,出險時船上實際人數超過參保漁工人數,按參保漁工人數與船上實際人數的比例賠償。
(6)保險期限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7)在保險期間內,受雇傭于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猝死、不明原因導致的死亡,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互保協會按保險金額的50%負責賠償。
(二)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
參加雇主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方可自愿參加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
1.范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漁船的漁工。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受雇傭于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導致死亡或失蹤,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和費率:第一檔保險金額0萬-15萬(含),費率2.5‰;第二檔保險金額15(不含)-95萬,費率2.0‰。參加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須按第一、第二檔的順序依次參保。
4.保費財政補貼:鼓勵會員投保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對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35萬元(含)的部分,省級財政獎勵10%,縣級財政不予補貼。
5.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實行不記名投保。對所有投保的漁船必須全船滿員參保;對所有投保的漁業公司必須其所屬的全部漁船滿員同保額參保。
6.賠償標準:
(1)會員或其所雇傭的漁工死亡的,按會員應承擔的責任賠償,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2)會員或其所雇傭的漁工失蹤的,提供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所需材料齊全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并未死亡,會員必須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三)雇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
參加雇主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方可自愿參加雇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
1.范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漁船的漁工。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受雇傭于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二級(含)以上或互保協會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每人3.5萬元-18.5萬元,由參加保險的會員自行選擇。
4.保險費率:保額3.5萬元-8.5萬元(含)費率為4.0‰,保額8.5萬元(不含)-18.5萬元費率為2.7‰。
5.保費財政補貼:各級財政不予補貼。
6.雇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必須執行實名制參保。
7.賠償標準:
(1)凡符合保險憑證簽發地 ***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的醫療費用,超出主保險醫療限額的部分,互保協會按80%的比例賠償;但以保險憑證中約定的每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2)漁工發生意外傷害,如確屬必要,可以在就近的鄉鎮醫院或衛生所緊急救治,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00元。
(3)本保險為費用補償型保險,適用醫療費用補償原則。若漁工除本保險合同外還可從其它保險計劃(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單位、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獲得醫療費用補償,互保協會對漁工獲得補償后的醫療費用的余額按照上述約定支付保險金,以每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四)漁船互助保險
1.范圍和保險標的: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船長大于或等于12米的漁船。保險標的是指參保漁船的船體、漁業船舶檢驗證書上載明的動力機械設備、電氣設備、航行設備、系泊設備、漁撈起重設備、通訊導航設備、救生消防設備。
未經約定參保的保險漁船的所載貨物、燃料、漁網、漁具、助漁設備、零星工具、用具、備用機件、冷藏設備、漁獲物、給養品、漁需物資、船員的私人財產及其它附屬設施等不屬于保險標的。
本保險分全損險責任和綜合險責任。
2.保險責任:
(1)全損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風險造成保險漁船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互保協會負責賠償。按照全損理賠后,不論賠償金額是否達到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終止:
①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②火災、爆炸;③碰撞、觸碰;④擱淺、觸礁;⑤自沉(僅指漁業船舶在適航期內,因船體漏水或不明原因導致造成漁業船舶沉沒)⑥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災害或事故導致的傾覆、沉沒;⑦漁船在航行、作業中失蹤六個月以上。
(2)綜合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由于全損險責任列舉的各項風險造成保險漁船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互保協會按照本保險的賠償標準負責賠償:
①第三者碰撞責任:保險漁船在航行或作業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會員承擔的對第三者船舶造成的船體、機械設備、通訊導航設備等(對第三者船舶損失范圍的核定方式按照本款保險標的約定的保險范圍執行)損失及救助費用的經濟賠償責任,但互保協會對每次碰撞責任僅負責會員應承擔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漁船的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漁船對第三者船舶造成損失,會員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協會不予賠償。
②保險漁船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會員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施救措施所發生的施救費用以及請求外力有效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救助費用。
3.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指保險期間互保協會承擔的保險責任賠償限額。以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下發的《2017年福建省漁業船舶互保參考估價表》為參考,按照每艘漁船的船質、船齡、功率和噸位估算其實際價值。保險金額可按保險價值足額計算,也可由互保協會與會員按保險價值的比例約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價值。超過實際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互保協會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4.保險費率:
(1)全損險責任:鋼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綜合險責任:鋼(鐵、玻璃鋼)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1.21%,5-10年1.30%,10年以上1.68%。
5.全損險責任賠償標準:鋼(鐵、玻璃鋼)質漁船按保險金額的95%賠付,木質漁船按保險金額的90%賠付。
6.綜合險責任設定每次事故免賠額:根據漁船功率由小到大,在人民幣1500-10000元區間掌握。
7.入會參保方式:尊重漁民入會參保意愿,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漁民入會參保。
8.保費財政補貼:財政保費補貼根據扣除10%的參保優惠后的保費計算,省級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10%,船東承擔60%。
(五)遠洋雇主責任互助保險
1.范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遠洋漁船的船員。
2.保險責任:保險期內受雇傭于會員的船員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致使死亡、傷殘以及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每人25萬元,其中每人意外傷害醫療費限額15000元。
4.保險費率:2.2‰。
5.保費財政補貼:省級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10%。
6.入會參保方式:尊重遠洋漁船船東入會參保意愿,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遠洋漁船船東入會參保。
7.遠洋雇主責任互助保險必須執行實名制參保。
8.賠償標準:
(1)漁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死亡或傷殘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傷殘的按條款所附《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標準賠償。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符合《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中傷殘等級的,互保協會按該漁工保險金額及該項傷殘所對應的賠付比例核定賠款。
漁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傷殘時,互保協會支付各項傷殘賠款之和,但賠款總額不超過該漁工的保險金額。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肢時,互保協會僅支付其中一項傷殘賠款;若屬于同一肢的傷殘項目所對應的賠付比例不同時,互保協會支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傷殘賠款。
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傷殘合并前次傷殘可領取較高比例傷殘賠款者,按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傷殘賠款(投保前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所列的傷殘視為已支付傷殘賠款)應予以扣除。
(2)漁工失蹤的,自發生事故之日起滿30日,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并未死亡,會員必須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3)漁工發生醫療費用的,自發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內的醫療費用,在每人醫療費用限額內按當地社會醫療保險標準和藥品目錄扣除免賠額后賠償,每次事故免賠額400元。
(4)漁工發生意外傷害,如確屬必要,可以在就近的鄉鎮醫院或衛生所緊急救治,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00元。
(5)保險期限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6)在保險期間內,受雇傭于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猝死、不明原因導致的死亡,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互保協會按保險金額的50%負責賠償。
(六)遠洋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
參加遠洋雇主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方可自愿參加遠洋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
1.范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遠洋漁船的船員。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受雇傭于會員的船員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導致死亡或失蹤,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條款約定責任賠償。
3.保險金額和費率:第一檔保險金額0-15萬元(含),費率2.5‰;第二檔保險金額15(不含)-35萬(含),費率3.5‰;第三檔保險金額35(不含)-95萬,費率4.0‰。參加遠洋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須按第一、第二、第三檔的順序依次參保。
4.保費財政補貼:鼓勵會員投保遠洋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對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35萬元(含)的部分,省級財政獎勵10%,縣級財政不予補貼。
5.遠洋雇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必須執行實名制參保。
6.賠償標準:
(1)會員或其所雇傭的船員死亡的,按會員應承擔的責任賠償。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2)會員或其所雇傭的漁工失蹤的,提供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所需材料齊全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并未死亡,會員必須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七)遠洋雇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
參加遠洋雇主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方可自愿參加遠洋雇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
1.范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遠洋漁船的船員。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受雇傭于會員的遠洋船員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二級(含)以上或互保協會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或在國外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在當地醫療機構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每人3.5萬元-18.5萬元,由參加保險的會員自行選擇。
4.保險費率:保額3.5萬元-8.5萬元(含)費率為4.0‰,保額8.5萬元(不含)-18.5萬元費率為2.7‰。
5.保費財政補貼:各級財政不予補貼。
6.遠洋雇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必須執行實名制參保。
7.賠償標準:
(1)凡符合保險憑證簽發地 ***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的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賠償;但以保險憑證中約定的每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2)本保險為費用補償型保險,適用醫療費用補償原則。若船員除本保險合同外還可從其它保險計劃(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單位、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獲得醫療費用補償,互保協會對船員獲得補償后的醫療費用的余額按照上述的約定支付保險金,以每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八)遠洋漁船互助保險
1.范圍和保險標的:全縣取得合法證書(批文)的遠洋漁船。保險標的是指包括參保遠洋漁船船體、動力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冷藏設備、航行設備、系泊設備、漁撈起重設備、通訊導航信號設備、助漁設備、救生消防設備。
未經合同約定或未投保相應附加責任的,保險漁船的漁具及其附屬設備、漁需物資、所載貨物、燃料、子船、生活物資、會員或其員工的私人財物及其它附屬設施,均不屬于本保險范圍。
本保險分全損險責任和綜合險責任。
2.保險責任:
(1)全損險責任:合同中的全損責任,是指保險期間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漁船全損(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互保協會根據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①風災、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或其他自然災害;②火災、爆炸、碰撞、觸碰、擱淺、觸礁或其他意外事故;③因①和②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④來自保險漁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⑤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⑥拋棄貨物;⑦任何 *** 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保險漁船損壞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動;但此種損失原因應不是由于會員或其員工未克盡職責所致的;⑧航行或生產過程中全船失蹤六個月以上;⑨船長、輪機長、職務船員、引水員的疏忽行為。
(2)綜合險責任:合同中的綜合責任,是指保險期間因上述原因造成保險漁船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互保協會根據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①碰撞責任
1)保險漁船在可航水域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會員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但本條對下列損失、損害、責任和費用不負責賠償:
a.任何人身傷亡或疾病;b.保險漁船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c.任何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的費用),但與保險漁船發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載財產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d.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的延遲或喪失使用的間接費用。
2)當保險漁船與其他船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除一方或雙方的責任受法律限制外,互保協會的賠償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計算。當保險漁船觸碰物體時,亦適可此原則。
3)本條項下互保協會的責任是本保險其他條款項下互保協會責任的增加部分,但對每次碰撞責任以保險憑證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負責賠償。
②共同海損和救助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漁船分攤的共同海損。
2)發生保險事故時,為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所產生的應由保險漁船分攤的救助費用。
救助行為同時針對保險漁船和未保險貨物的,互保協會僅負責賠償獲救保險漁船價值與獲救未保險貨物價值、運費的比例分攤部分。
③施救
1)發生保險事故時,為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所產生的應由保險漁船分攤的施救費用。
施救行為同時針對保險漁船和未保險貨物的,互保協會僅負責賠償獲救漁船價值與獲救未保險貨物價值、運費的比例分攤部分。
2)本條項下互保協會的賠償責任是在本保險其他條款約定的互保協會賠償責任以外,但累計以保險憑證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指保險期間互保協會承擔的保險責任賠償限額。以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下發的《2017年福建省漁業船舶互保參考估價表》為參考,按照每艘漁船的船質、船齡、功率和噸位估算其實際價值。保險金額可按保險價值足額計算,也可由互保協會與會員按保險價值的比例約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價值。超過實際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互保協會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4.保險費率:
(1)全損險責任:鋼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綜合險責任:鋼(鐵、玻璃鋼)質漁船,船齡10年以下1.0%,10-15年1.17%,15年以上1.34%。
5.免賠額或免 *** :綜合險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萬或本次事故損失金額的10%,二者取高;全損險責任免 *** 為10%。
6.入會參保方式:尊重漁民入會參保意愿,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漁民入會參保。
7.保費財政補貼:省級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10%,船東承擔60%。
(九)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
1.范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漁船的漁工。
2.保險責任:
(1)在保險期間內漁民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死亡、傷殘或醫療的,互保協會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2)在保險期間內漁民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按照保險條款約定補償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3)保險金額:每份7萬元或10萬元(由會員選擇),其中:意外傷害醫療費保險金額4000元或6000元。
(4)保險費:保險金額7萬元的保險費為100元;保險金額10萬元的保險費為140元。
(5)賠償標準:
①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傷殘的按《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標準賠償。
②漁民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銷戶口的,互保協會按保險憑證所載該漁民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并未死亡,漁民必須于30日內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③漁民遭受意外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二級(含)以上或互保協會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而產生的,凡符合保險憑證簽發地 ***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的醫療費用,互保協會扣除絕對免賠額400元或600元后按80%的比例賠償;以保險憑證中約定的每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④每一漁民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互保協會對該漁民的保險責任終止
養豬場退養補貼政策?
一、退養范圍
凡是建在“兩場”(湖南龍華農牧發展有限公司嚴塘十里沖基地、嚴塘東沖基地、高隴莊田基地,秩堂基地)周邊1500米以內的養豬場(戶)都要限期退養生豬,永久停止生豬飼養。
二、退養時限
退養養豬場(戶)必須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退養工作(簽訂退養協議書,清空存欄,拆除全部養殖設施或養殖功能性設施)。
三、補償辦法
(一)對在規定時間內主動退養并拆除全部養殖設施的養豬場(戶)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欄舍每平方米200元,生活區每平方米200元,干糞棚(磚混)每立方米100元,沉淀池(磚混)每立方米100元,沼氣池每立方米200元。
(二)對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完成退養,本人申請保留欄舍僅拆除養殖功能性設施且承諾永久退養生豬的養豬場(戶),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獎補。
(三)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退養以及退養后恢復養殖生豬的養豬場(戶)不予補償,對已給予補償的,應依法追回,并依法予以 *** 。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9年1月15日-1月31日)
各相關鄉鎮(街道)負責對“兩場”1500米范圍內的養豬場(戶)進行調查摸底,并聯合畜牧、財政部門對欄舍、生活區、干糞棚、沉淀池、沼氣池進行逐一測量,做到標準統一(面積測量范圍以四墻為準,與欄舍相連的運動場面積折半計算,干糞棚、沉淀池必須是磚混結構),測量精準,要當場拍照(多個角度拍照,每個標的物照片不少于3張),現場制作平面圖,計算出面積、體積,填寫養豬場(戶)基本信息,尤其是存欄生豬種類、數量,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宣傳發動階段(2019年2月1日-3月31日)
各相關鄉鎮(街道)召集相關村干部、退養戶宣傳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爭取退養戶理解與支持。
(三)集中退養階段(2019年4月1日-5月31日)
1.下發通知。各相關鄉鎮(街道)逐場(戶)送達退養通知,明確退養要求和時間。
湖南省土地復墾補償標準?
湖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進行土地復墾。
(一)因從事采礦、挖沙、取土、采石、燒制磚瓦等對地表直接挖損破壞的;
(二)因從事地下采礦、地下取水等引起地表塌陷的;
(三)因從事采礦、選礦、冶煉、燃煤發電等生產排放廢棄物壓占土地的;
(四)因其他生產建設造成破壞土地及廢棄土地的。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管理土地復墾工作,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復墾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土地復墾任務大的企業,應當制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復墾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經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經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劃分步實施。礦山企業在報批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有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同意的閉礦文件。
第六條國土管理部門按照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審批新建項目的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非新建項目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的審批權限,由省國土管理局規定。
第七條土地復墾應當因地制宜,實行綜合整治,有條件的應當盡量復墾成耕地或者其他農業生產用地;對于因堆積廢棄物暫時不能復墾的土地,應當采取工程或者生物技術措施,嚴防水土流失,污染環境。
第八條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前已經破壞的土地,由造成破壞的企業和個人承擔復墾義務。
無法確認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的,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由當地人民 *** 采取籌資方式組織復墾。
第九條企業用自有、自籌資金或者貸款復墾的國有土地,二年內暫不使用或者使用不完的,經當地縣級國土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承包給農民使用;也可以由其他單位使用,使用單位應當承擔部分復墾費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需要復墾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合同進行復墾。復墾后的土地,通過簽訂合同有償或者無償承包給當地農民耕種;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由新的用地單位酌情補償青苗費。
復墾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有償出讓、轉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企業和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費。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準,按《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有復墾任務的企業和個人,在土地復墾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驗收報告。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1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復墾的企業和個人必須返工。
第十三條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湖南省農業稅實施辦法》、《湖南省征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土地使用者持土地復墾驗收合格證明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減免農業稅和農林特產農業稅。用于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土地復墾計劃和標準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國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耕地每年600元至1000元,每畝園地每年400元至800元,每畝其他農(林)用地每年2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國土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罰款從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上交國庫,收取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沒收據。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國土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國土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國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對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者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分享結束,農村漁業補償標準和湖州市2021年征地補償標準?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