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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檢察院可以翻供嗎
法律主觀:被公安誘供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翻供。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綜上所述,口供到了檢察院后,如果發現有誤,是可以翻供的。但是,翻供應該在法律程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并且應該盡可能及時地提出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查閱案卷材料。
法律分析:檢察院判完可以翻供。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的口供到檢察院可以推翻。如果是被誘供,在檢察院時,可以翻供并如實供述,只要沒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無效的。如果是經檢察院審查認定,確認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則可以推翻。
法律分析:可以翻供的,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證據的收集與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刑訊逼供等非法收集的證據但是作出合理解釋了有效嗎
1、法律主觀:無效。 刑事訴訟法 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 證據 。從法律這一規定來說,通過刑訊逼供直接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
2、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無效的。法律明確規定,嚴禁通過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這體現了法律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詳細規定了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要求。
3、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內容是: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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