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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是檢察院。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擔如下:人民檢察院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達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其控訴承擔證明責任。
2、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是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3、我國法律規定下,證明責任的承擔主體首先是控訴機關和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即公訴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4、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證明責任的首要主體是檢察院,檢察院需要向法庭遞交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如果是在自訴案件當中就是自訴人作為證明責任的承擔者。
5、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承擔主體 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我國不同訴訟主體承擔的相應舉證責任 偵查機關的舉證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監獄保衛部門和自偵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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