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檢查院定罪不當法院怎么處理,以及檢查院定罪不訴有案底記錄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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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檢察院判錯怎么辦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被判但是屬于冤案錯案的,當事人可以申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判決或者裁定生效之后的任何時間,均有權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法律客觀:對判決不服檢察院又不抗訴怎么辦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人民檢察院又不提出抗訴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如果駁回的可以申請復核。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作出起訴決定后,如果有錯的由法院進行判決,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會判決無罪,但對檢察機關的起訴決定是不能提出復議的。
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根據法律規定,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如果認為原判有錯誤的,應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并附有關調查材料,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對檢察院量刑有異議要怎么辦
對法院判決不服的,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如果是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的,則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刑事判決為10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公訴案件的法官量刑不公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訴要求再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如果是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的,則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刑事判決為10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法律客觀:對判決不服檢察院又不抗訴怎么辦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人民檢察院又不提出抗訴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如果駁回的可以申請復核。
未在規定時間 內作出答復,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法院如何處理
1、法律主觀:人民檢察院認為 證據 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法律主觀: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證據不足的,法院可能會做出無罪判決。
3、起訴書原則上是不允許變更的。起訴書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時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法律文書,類似于民事起訴中的起訴狀,但絕不能等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起訴狀。
4、可以改判,但這種情況非常少,檢察院與法院都是公檢法系統,一般不會發生矛盾,除非案情疑難復雜。當然,法院改判了,公訴檢察院也可上報上級檢察院提起抗訴。
5、應按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認定,也就是說,應按法院認定的情節嚴重處理。當然,被告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6、由上級法院對事實進行重新審理,若發現確實有誤的,應作出正確的裁定或發回重審,必要時,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檢察院起訴與詐騙罪但法院不認可怎么辦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認定的罪名和檢察院起訴的罪名不一致的,檢察院又堅持不撤回起訴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直接依其認定的罪名定罪判決。(這就是常說的法院可以以其職權直接改判)。
2、檢察院有權改變案件性質,因為所有案件都是有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是公訴案件法院對的是檢察院,而不是公安局。如果對改變案件的性質不服,可在法院開庭時,提出相關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并據進行辯護。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4、我國法律規定對于詐騙犯罪類的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受害人也可向檢察和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因此,法院會移送至相關機關處理。
5、如果罪犯不承認犯罪事實,那么就收集證據,刑事偵查機關也會調查取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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