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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誰舉證
1、法律分析: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2、法律分析:公訴案件案件一律由檢察院負責舉證。法院有調查取證的權力。法院取證時可以通知辯護律師或者檢察官到場。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被告人主動認罪,沒有其他證據的,法庭不予采信。對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最輕的證據,辯護人和被告人有舉證權。
3、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自訴人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持其指控,如果無法提供足夠證據或者證據不被法院采信,自訴人應當撤訴。
4、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承擔依法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犯罪的職責和義務。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證據由誰提供
1、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提供證據,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供證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律師可以向自愿為律師提供證據的單位和個人取證,也可以提供證據線索,申請檢察官、法官去收集證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地位相當于原告,應當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不能舉證或者證據不被采信的,應當撤訴。
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證據是由檢察負責舉證的,自訴案件證據由自訴人舉證,所以是不能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法院調取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4、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價值取向;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審判中,公訴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且其證明要達到法定的標準。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6、證據是自己提供還是警察去找要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我國法律規定誰主張舉證,依然需要自己提供,而刑事案件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是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依然是警察去找,但是被害者應該配合提供證據。
刑事案件證據收集要求有哪些
物證刑事訴訟的證據由誰收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刑事訴訟的證據由誰收集,才能作為定案刑事訴訟的證據由誰收集的根據。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刑事訴訟的證據由誰收集,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證據包括刑事訴訟的證據由誰收集:(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收集證據要客觀、全面。收集證據要深入、細致。依靠群眾與科學技術手段相結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保存。 收集證據應遵守哪些原則 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
法律分析:一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庭審質證。二是刑事案件事實必需證據證明。三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清晰明了。四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定型同一。
刑事訴訟中是由誰來舉證的
法律分析: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案件一律由檢察院負責舉證。法院有調查取證的權力。法院取證時可以通知辯護律師或者檢察官到場。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被告人主動認罪,沒有其他證據的,法庭不予采信。對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最輕的證據,辯護人和被告人有舉證權。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不一樣,不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可界定為:由偵查機關或某些當事人負責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否則,他們將承擔其控告、認定或主張不能成立的后果。
法院搜集刑事案件證據的對象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的證據由誰收集,刑事公訴案件的證據是由檢察負責舉證的刑事訴訟的證據由誰收集,自訴案件證據由自訴人舉證,所以是不能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法院調取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如果是故意傷害、盜竊等刑事公訴案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虐待罪、侵占罪等刑事自訴案件的,由原告即刑事自訴人,自行收集證據并提供給法庭。
刑事案件中關于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是,公檢法機關有權調取證據,在公檢法機關調取證據的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不過公檢法機關應當依法調取證據,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公檢法機關是沒有權利隨便進入公民家中或單位搜查的。
關于收集證據的主體,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的證據由誰收集:可以。刑事自訴法院可以搜集證據,對于自訴案件,公民搜集證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協助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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