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有關行政處罰事項及其依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對申請人作出許可、認定、核準等行政行為前,應當告知申請人有關許可、認定、核準等事項及其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告知申請人有關行政復議事項及其依據、”
二、告知義務
1.告知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行政機關告知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包括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理由等,不能籠統、模糊,以免影響被處罰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
2.告知應當及時
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被處罰人,告知應當及時,不能太晚,以免影響被處罰人的申辯權和訴訟權。
3.告知應當書面通知
行政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被處罰人,告知內容應當明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告知的方式,但必須有書面記錄。
4.告知應當充分聽取被處罰人的意見
行政機關在告知被處罰人時,應當充分聽取被處罰人的意見,并記錄下來,以便后續處理。
結語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是行政處罰程序中的重要環節,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障被處罰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維護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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